關於司法相驗那件事2

2021/11/11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之前新聞出現一位家屬的抱怨,抱怨檢察官和法醫沒有對其猝死的父親進行採檢,就依死者妻子口述的病史,開出了急性呼吸衰竭為死因的相驗屍體證明書。結果,隔沒多久死者妻子就確診新冠肺炎。看到這則新聞,很多人可能就會生出檢察官和法醫偷懶,產生防疫破口的錯覺。在這半夜的時候,正好適合來談談這生死之間的故事。
俗稱的驗屍,專業用語叫相相驗,分為行政相驗和司法相驗2種,而檢察官負責的是司法相驗,行政相驗則由衛生所或衛生局指定醫院的醫生負責(請自行往前爬文看介紹)。司法相驗處理的範圍,僅限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原則上,為什麼會有司法相驗存在?就是因為在這些非病死和可疑為非病死的案件中,可能藏有人為的故意和過失,涉及了生者的刑事責任,所以才會交由檢察官來處理。
因此,檢察官相驗屍體的重點,其實一直都是在這個死亡事件,有沒有人需要負刑事責任?有沒有人故意殺人?過失致死?
那司法相驗中,檢察官和法醫究竟怎麼確定死因?
首先,司法相驗在地檢署報驗之前,會先由值班的轄區員警做初步的蒐證,一般有以下的證據必須先準備好:
1、死亡現場(含死者陳屍狀況)的照片、採證
這部分是用來判斷死者死亡前究竟是在幹什麼?處於什麼狀況?有無外力入侵?現場有無打鬥痕跡?有無可能是行竊失風而殺人?
2、死者生前的病歷調取、現場藥袋的蒐集和拍照
這部分是用來確認死者生前的身體狀況,以確認死者是否可能是因為自身疾病死亡。但病歷調取在大都市相對容易,鄉下地方可能死者家屬不知道死者在那裡看診,或者是在小診所看診而假日休息,甚至鄉下的中大型醫院還有病歷室假日休息的狀況,所以常常沒有病歷可調,只能依藥袋或家屬口述為準。
3、 死者家屬的筆錄
這部分是要透過死者家屬的陳述,來了解死者生前的身體狀況、可能的行踪、有無高額保險(可能涉及保險詐欺)、交友狀況、最後聯絡死者之時間及死者生前有無抽菸、酗酒、吸毒等不良生活作習,以確定死者是否有可能因病致死?吸毒致死?因為高額保險遭殺害?有無仇殺、情殺之可能?並從最後聯絡時間加上屍體腐敗狀況去推斷死亡之可能時間。另外,在現在疫情期間,還要特別和家屬確認,死者死前有無疑似新冠症狀。
4、 發現人或證人的筆錄
確認發現人在發現死者當下之死者屍身狀況、死亡現場狀況、發現時間,甚至是發現死者死亡前有無發覺死亡現場的異狀等。可以用來輔佐第1項,重建第一時間發現之狀況,也可以用來確認死亡之可能時間或有無外力入侵之狀況。例如發現人到場時門是否有上鎖?窗戶有無上鎖?有無鎖具被破壞等。
正式相驗之程序
以上證據由員警蒐集完成後,就會向地檢署報驗,檢察官、法醫會一同到相驗現場。相驗現場可能會在醫院太平間、殯儀館、死者住家。
1、檢察官、法醫、警察會進入屍體所在的相驗室或房間,由死者家屬指派一人確認屍體身份後,即由檢察官、法醫開始進行相驗。相驗屍體的過程是,法醫會接觸屍體、測量屍體、按壓、掰動、翻轉屍體,以檢視全部屍身之狀況,檢察官在旁邊觀察屍身狀況,並將觀察所得提出和法醫討論。勘察屍身最主要的是,要確定有無致死外傷、可疑外傷、某些疾病急性發作的身體特徵等,如果是上吊自殺,還要確認繩索縊頸的痕跡,比對現場上吊用的繩索,確認有沒有可能是遭人勒斃。
2、當相驗屍體完畢後,檢察官會開始對死者家屬、發現人、證人訊問,訊問的內容和重點就如我剛才所說的,並且可以就相驗屍體發現的外觀特徵向家屬詢問釐清,例如額頭有傷口,就可以向家屬確認是否知道何時受傷?很多時候就會發現,其實是舊傷,或近幾天的新傷,而不是致死原因。
3、當訊問結束,檢察官會再跟法醫進行討論,請法醫說明目前可能開立的死因為何?檢察官認為是否有不妥或同意,等雙方意見一致時,就可以依那一致認定的死因,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如果雙方有一方認為死因不明確,就可能需要安排法醫研究所的法醫師或是特約的榮譽法醫師,這些教授等級的法醫師來進行複驗或解剖。
談到解剖,因為我國目前解剖能量不足,所以很少在安排解剖。如果要最精確的確認死因是因為什麼樣的疾病?解剖是必須的。但就如同一開始所說,檢察官相驗的目的,在釐清死亡案件有沒有應該負刑事責任之人,如果沒有,最多就是再確定是病死還是意外,以免除後續保險理賠的糾紛。因此,當能夠確認沒有人為的故意或過失介入,也不是意外,究竟是那一種病病死的,其實對家屬而言也不重要,如果這時還要排解剖,家屬通常也無法忍受。
因此,其實只要確認現場無外力入侵、破壞痕跡,死者屍身無致命或可疑外傷,可以排除掉人為介入及意外,那就可以依死者本身的疾病史去推斷他的死因,並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
結論
回到最開始的新聞,檢察官和法醫會不做採檢,應該是因為死者生前沒有新冠症狀,否則以現在疫情緊張的狀況,檢察官和法醫也不敢冒險直接去相驗。另外,死者是和妻子同住,其身體狀況死者妻子最清楚,所以如果有確認現場和屍身都沒有可疑狀況,那依死者妻子口述之病史去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是合理的作法。
其實我們對新冠肺炎的了解真的就跟一般人一樣,對新冠症狀敏感度可能不是過低就是太高,不是可能發生像上開新聞漏採檢的狀況,就是太過緊張件件採檢,畢竟,傳染病學就不是我們的專業。因此,這則新聞也證明,我們之前要求行政相驗先行是正確的。因為醫生對新冠肺炎的了解遠高於檢警和法醫,對於死者生前狀況有無須要先行採檢的判斷,也比檢警和法醫精準許多,而醫生在判斷必須採檢的情況下,也可以立刻通知衛生局處理家者家屬採檢、隔離的事宜。也許,如果今天是行政相驗的醫生來相驗,就不會發生新聞中的事了吧。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陳宗元律師
陳宗元律師
前彰檢、北檢檢察官,歷任毒品、詐欺、智財、性侵害、婦幼保護、醫療、經濟犯罪、環保犯罪、肅貪、重大刑案等專組。 現職逢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電話04-23023999。 專長: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訴願、契約、法律顧問等。 法律諮詢請洽事務所或LINE官方帳號@506beybs預約付費諮詢。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