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相驗與行政相驗之分流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人死了以後,需要相驗以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相驗是由醫師或檢察官督同法醫師去檢驗屍身、調閱病歷,以確認死亡原因。而相驗又可分為行政相驗及司法相驗兩種。
一、 行政相驗
依照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醫院、診所對其診治之病人死亡者,應掣給死亡證明書。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會轉診途中死亡者,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證明書。病人非前二項之情形死亡,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書,因此可見,在當死因為病死時,即應由行政相驗負責開立死亡證明書。
二、 司法相驗
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之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此即為司法相驗。相驗之主體為檢察官,實務上乃係由檢察官督同法醫師或檢驗員前往共同相驗。相驗時,檢察官會陪同法醫師或檢驗員一起在相驗室內相驗,檢察官因不具相關專業,不會碰觸屍身,而是會就屍身外觀勘察,並審閱卷證,與法醫師或檢驗員討論,並且於勘察完屍身後,訊問死者家屬、發現人、證人,必要時還要帶同鑑識小組回到死亡現場勘察、採證、測量,以釐清死因。而由上述規定可知,如果有合理懷疑非病死(可疑為非病死),或明確知道死因就不是病死(非病死),此時即為司法相驗之權責。
三、 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之分流
從上述介紹可以知道,行政相驗及司法相驗之分流處,乃在一開始發現死者時,死者究竟是否為病死?若只要調閱相關病歷即可確定是病死(例如年邁老人有長期慢性病,陳屍家中,屍身無傷且家中無異狀),即應該由行政相驗處理,當發現有跡象懷疑非病死(例如陳屍家中,屍身無傷但房間有遭破壞),或明顯非病死(例如車禍死)才應該進入司法相驗。

然而,過往因為行政相驗時,有極少數的不肖醫生會收錢亂開立死亡證明,把應該司法相驗,甚至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掩蓋掉。檢察官擔心在猝死案件中,可能有涉及刑事案犯的案件漏勾,所以只要是猝死,都會接起來做司法相驗。但是長久以來,卻發現本該行政相驗的案件,全部一股腦的流入司法相驗。現況是,除非在醫院中明顯因病死亡,或者在醫院中因病吊住最後一口氣回家死亡,才會行政相驗。其他的案件,只要不是在醫生面前死亡,全部都變成司法相驗。而這些本該行政相驗的案件,我們也幾乎九成九都是以病死為原因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長久以來,衛生單位反而以為檢察官幫忙做的,變成是檢察官應該做的。
四、 近期劍青聲明的原因
過往,檢察官把衛生單位該做的行政相驗也接入司法相驗,我們沒吭過一聲,默默的做了幾十年。但近一個月疫情大爆發,檢察官在進行司法相驗前,面對可疑為新冠肺炎猝死個案極需各地衛生局的協助,卻屢遭衛生局拒絕。檢察官和法醫其實並不具傳染病學的專業,我連防護衣的穿脫都沒學過,也沒人教,甚至地檢署連防護衣和N95口罩都不足。我們面對疑似新冠案件,請求衛生局先行採檢,待確定陰性後再行相驗,但衛生局均以非註記案件(未經確診、隔離或通報等正式註記)而拒絕。因此,檢察官們才發現,自己好心幫忙衛生局做的相驗,好心做到最後被雷親,衛生局不只不感激,甚至反倒認為那些都是檢察官本該做的,而且拒絕協助。檢察官們因為近期猝死個案,經我們法醫自己採檢送驗後,超過5成確診,而這送驗期間風險最高的,即是死者的同住家屬。法醫並無權對死者家屬同時採檢,而死者同住家屬可能遭感染而不自知,在此空窗期間,死者家屬可能四處散播病毒,造成防疫破口,因此極為擔心。檢察官們更擔心,第一線員警與法醫,因為防護不足,而遭感染。因此,我們才會呼籲,該行政相驗之案件,請回歸行政相驗解決,縱使進入司法相驗,也請衛生局先對猝死案件先行PCR採檢確認是否確診。
五、 劍青呼籲的合法基礎
首先,權責相符,該誰做的事,就應該誰做。是病死案件本即該進入行政相驗,只有可疑為非病死或明顯非病死,才是司法相驗,法條規定的非常清楚。而依過往的經驗,猝死案件九成九以上都是病死(在我手上是十成為病死,根本沒發現過非病死),那請問如果沒有其他可疑跡證,例如房間有破壞痕跡、屍身有奇怪的特徵或傷口,怎麼能把猝死案件直接等同「可疑為非病死」?現況這種猝死案件一律司法相驗的作法,顯然不符合法規。其次,專業分工,檢察官在承平時期幫忙接起這種猝死案件也就算了,但在疫情期間,面對傳染病的擴散和防堵,檢警根本無能為力,我們甚至連疫苗都沒得打,防護裝備也不足,根本無力再為衛生單位接下行政相驗的工作。因此,為免疫情破口,也是保護不具傳染病學專業的檢警,我們才會呼籲,應該讓專業回歸專業,權責回歸權責。
六、 今日的最新消息
昨日,邱顯智立委在質詢衛福部石崇良次長時,石崇良次長說:「司法相驗跟行政相驗,他的時間程序上會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對於這種猝死,沒有明顯的其他外傷或他傷嫌疑,在醫療法裡面有特別規定,可以由醫師來進行診斷。所以對這一類的話,我們會研議用快篩的方式來取代PCR,這樣就會很快。他一篩完之後,20分鐘就可以知道有沒有反應。有的話,排除掉其他的原因之後,我們就可以以病死的方式來開立診斷書,就可以免除掉司法相驗的比較繁瑣的程序。」
言猶在耳,台北市政府今日卻提案,要求確診個案才進入行政相驗,疑似確診個案均交由司法相驗。
其理由為醫師養成過程及臨床訓練,皆以診治活人為主診治活人為主,法醫學另有專業科目與技能,故一般醫師或未具備法之專業學識與技能。
台北市政府此提案,不只違反法律的明確規定,違背衛福部次長昨日的宣示,更是令人貽笑大方。我就問一句,請問台北市政府,你們行政相驗誰來做?如果你們的醫生都沒有行政相驗的專業能力,請問是誰的錯?所以,台北市政府現在是擺爛耍無賴,反正我就爛這樣?行政相驗是你們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指定之醫療機構要負責,你們就必須具備這樣的專業能力,台北市政府居然好意思說出,我們沒有能力行政相驗,病死我們都沒能力認定,所以就「應該」檢察官來做。
柯P,你羞羞臉!!!
即將進入廣告,捲動後可繼續閱讀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陳宗元律師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之前新聞出現一位家屬的抱怨,抱怨檢察官和法醫沒有對其猝死的父親進行採檢,就依死者妻子口述的病史,開出了急性呼吸衰竭為死因的相驗屍體證明書。結果,隔沒多久死者妻子就確診新冠肺炎。看到這則新聞,很多人可能就會生出檢察官和法醫偷懶,產生防疫破口的錯覺。在這半夜的時候,正好適合來談談這生死之間的故事。 俗
台中地院的張法官投書,指責檢警利用簡訊實聯制的資料聲請搜索票,將簡訊實聯制的資料作為犯罪偵查使用,違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示「不會將簡訊實聯制資料作防疫以外使用」的承諾,而有不當。因為這篇投書,引發了司法界的議論紛紛。其後,刑事警察局公開表示,張法官所稱的簡訊實聯制資料係由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調
關於疫情期間開庭這件事 因為絕大多數的案件都需要開庭才能結案, 目前院檢經過一個多月未開庭, 未結案都漲起來了, 所有司法官都壓力山大。 所以,大家會開始要想辦法開庭, 目前實務上可能的開庭方式有三種, 1、照以往一樣實體法庭開庭 2、以延伸法庭開庭 3、視訊開庭 上述3種開庭方式中, 第1種以實體
關於成為刑事被告那件事 我開庭時,常遇到被告在我進行罪名告知,剛告訴他所涉犯罪名時就氣撲撲的兇起來,大聲質疑為什麼他是被告,明明告他的人才是壞人,為什麼告他的人不是被告?而是他好人被告?這時,我只能先好聲好氣的解釋什麼叫被告,成為被告的原因是什麼,今天又不是我告你,你不用對我發脾氣。 被告,在刑事訴
法普一下,酒駕和現行犯逮捕 https://reurl.cc/a9R6xl 這則新聞談到酒駕現行犯不逮捕的問題, 先說結論,我也覺得這是合適的作法。 首先,酒駕規定在刑法第185條之3, 在本條分為3種情形: 1、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血液酒精濃度0.05%以上。 2、服用酒類或其他
發佈時間:2021-11-09 15:37 網際網路發明後,人類的科技和生活進入另個世代。近10年,網際網路應用愈發多元化,人們的生活愈發便利,但在科技、網路使生活更便捷的這個時代,副作用就是網路犯罪愈來愈多,虛擬網路的匿名性、隱密性、多層性,更是讓查緝網路犯罪遠比查緝一般犯罪困難許多。 依警政署的
之前新聞出現一位家屬的抱怨,抱怨檢察官和法醫沒有對其猝死的父親進行採檢,就依死者妻子口述的病史,開出了急性呼吸衰竭為死因的相驗屍體證明書。結果,隔沒多久死者妻子就確診新冠肺炎。看到這則新聞,很多人可能就會生出檢察官和法醫偷懶,產生防疫破口的錯覺。在這半夜的時候,正好適合來談談這生死之間的故事。 俗
台中地院的張法官投書,指責檢警利用簡訊實聯制的資料聲請搜索票,將簡訊實聯制的資料作為犯罪偵查使用,違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示「不會將簡訊實聯制資料作防疫以外使用」的承諾,而有不當。因為這篇投書,引發了司法界的議論紛紛。其後,刑事警察局公開表示,張法官所稱的簡訊實聯制資料係由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調
關於疫情期間開庭這件事 因為絕大多數的案件都需要開庭才能結案, 目前院檢經過一個多月未開庭, 未結案都漲起來了, 所有司法官都壓力山大。 所以,大家會開始要想辦法開庭, 目前實務上可能的開庭方式有三種, 1、照以往一樣實體法庭開庭 2、以延伸法庭開庭 3、視訊開庭 上述3種開庭方式中, 第1種以實體
關於成為刑事被告那件事 我開庭時,常遇到被告在我進行罪名告知,剛告訴他所涉犯罪名時就氣撲撲的兇起來,大聲質疑為什麼他是被告,明明告他的人才是壞人,為什麼告他的人不是被告?而是他好人被告?這時,我只能先好聲好氣的解釋什麼叫被告,成為被告的原因是什麼,今天又不是我告你,你不用對我發脾氣。 被告,在刑事訴
法普一下,酒駕和現行犯逮捕 https://reurl.cc/a9R6xl 這則新聞談到酒駕現行犯不逮捕的問題, 先說結論,我也覺得這是合適的作法。 首先,酒駕規定在刑法第185條之3, 在本條分為3種情形: 1、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血液酒精濃度0.05%以上。 2、服用酒類或其他
發佈時間:2021-11-09 15:37 網際網路發明後,人類的科技和生活進入另個世代。近10年,網際網路應用愈發多元化,人們的生活愈發便利,但在科技、網路使生活更便捷的這個時代,副作用就是網路犯罪愈來愈多,虛擬網路的匿名性、隱密性、多層性,更是讓查緝網路犯罪遠比查緝一般犯罪困難許多。 依警政署的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道德的最低底線,就是不管這人適不適合留待社會都一率給我活著,這樣嗎。
讀了篇與裁判有關的時評—刑事無罪,民事重判千萬:只能說當我是法律門外漢時,會以為刑事無「罪」,民事何「罰(誤)/賠(正)」之有? 現在多少是懂點皮毛的三腳猫了,知道刑事其實是人民有「犯法」之嫌,檢察官行偵查「訴追」,法官依證據「判決定罪」。也就是說刑事與人民「違反」了「刑法」中的「規則」,才會
我國國民得申請應用檔案,並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才可申請(錯誤) 答:有關檔案應用申請人資格規定,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各機關的會計憑證
不可否認「專業」必有其存在價值性,但是對於「專業程度」如何判定,是一件相當值得關注的事,再者該如何屏除本位主義也是不容忽視的議題。
Thumbnail
筆者從警以來,每天都有民眾來派出所詢問各種法律問題,但法規多如牛毛,有些因不常用,連同事間都是口耳相傳,一知半解。這時除了找律師諮詢外,也能透過上網以類似案件判決書查詢,讓法官或主管機關直接告訴你答案。今天筆者不藏私,分享3個常用網站,民眾除可增進法律知識,更能解決自己或親友的法律問題,捍衛應有權益
在親人過世後,除了要申請死亡證明之外,另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就是要申請除戶(死亡登記)及除戶謄本。死亡證明與除戶證明就像平常的雙證件一樣,在所有流程都有可能會用到。那除戶證明需要申請幾份?可以線上申請嗎?申請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為什麼要進行死亡登記?什麼是除戶? 根據《戶籍法》第14條規定「死亡或受
Thumbnail
     美國的驗屍官為民選制度,雖然各州要求的學經歷背景不盡相同,多由負有醫療背景的醫師、或刑事背景的警長擔當,偶爾也會有地方的治安官兼任,因此較能順意民意、不受政治力掣肘,可以針對個案有較多發揮的空間,就像《驗屍官傳奇》專訪的對象一樣。
Thumbnail
行政爭訟所涉的行政法律關係種類繁多,準據法規多如牛毛,牽涉的法益異於一般私法爭訟,待證事實也千奇百怪,故舉證責任之分配法則、證據方法與調查程序及方式,亦與民、刑訴訟不盡一致。甚至,為追求爭訟事件所涉事實之真相,有時尚非依循一般舉證責任法則與證據方法所能獲得。 故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4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沒做壞事為什麼不配合警察臨檢?支持警察!」每當警察違法臨檢的新聞喧囂塵上時,社群評論總是會有這類的言論,但既然是配合,那就代表這並不是義務,那為什麼不願意配合就該被貼上標籤呢?本文帶您來了解,到底怎樣才是合法的臨檢?被違法臨檢時,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Thumbnail
有兩種產業的人會有法醫好友,第一是警察,第二是禮儀公司。法醫在醫界是個獨特的存在,以前大家為了高薪一窩蜂地想擠進外科。近年來的訴求則是錢多事少責任少,所以醫美的學系一位難求。但法醫學系就可算是門可羅雀了。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道德的最低底線,就是不管這人適不適合留待社會都一率給我活著,這樣嗎。
讀了篇與裁判有關的時評—刑事無罪,民事重判千萬:只能說當我是法律門外漢時,會以為刑事無「罪」,民事何「罰(誤)/賠(正)」之有? 現在多少是懂點皮毛的三腳猫了,知道刑事其實是人民有「犯法」之嫌,檢察官行偵查「訴追」,法官依證據「判決定罪」。也就是說刑事與人民「違反」了「刑法」中的「規則」,才會
我國國民得申請應用檔案,並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才可申請(錯誤) 答:有關檔案應用申請人資格規定,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各機關的會計憑證
不可否認「專業」必有其存在價值性,但是對於「專業程度」如何判定,是一件相當值得關注的事,再者該如何屏除本位主義也是不容忽視的議題。
Thumbnail
筆者從警以來,每天都有民眾來派出所詢問各種法律問題,但法規多如牛毛,有些因不常用,連同事間都是口耳相傳,一知半解。這時除了找律師諮詢外,也能透過上網以類似案件判決書查詢,讓法官或主管機關直接告訴你答案。今天筆者不藏私,分享3個常用網站,民眾除可增進法律知識,更能解決自己或親友的法律問題,捍衛應有權益
在親人過世後,除了要申請死亡證明之外,另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就是要申請除戶(死亡登記)及除戶謄本。死亡證明與除戶證明就像平常的雙證件一樣,在所有流程都有可能會用到。那除戶證明需要申請幾份?可以線上申請嗎?申請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為什麼要進行死亡登記?什麼是除戶? 根據《戶籍法》第14條規定「死亡或受
Thumbnail
     美國的驗屍官為民選制度,雖然各州要求的學經歷背景不盡相同,多由負有醫療背景的醫師、或刑事背景的警長擔當,偶爾也會有地方的治安官兼任,因此較能順意民意、不受政治力掣肘,可以針對個案有較多發揮的空間,就像《驗屍官傳奇》專訪的對象一樣。
Thumbnail
行政爭訟所涉的行政法律關係種類繁多,準據法規多如牛毛,牽涉的法益異於一般私法爭訟,待證事實也千奇百怪,故舉證責任之分配法則、證據方法與調查程序及方式,亦與民、刑訴訟不盡一致。甚至,為追求爭訟事件所涉事實之真相,有時尚非依循一般舉證責任法則與證據方法所能獲得。 故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4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沒做壞事為什麼不配合警察臨檢?支持警察!」每當警察違法臨檢的新聞喧囂塵上時,社群評論總是會有這類的言論,但既然是配合,那就代表這並不是義務,那為什麼不願意配合就該被貼上標籤呢?本文帶您來了解,到底怎樣才是合法的臨檢?被違法臨檢時,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Thumbnail
有兩種產業的人會有法醫好友,第一是警察,第二是禮儀公司。法醫在醫界是個獨特的存在,以前大家為了高薪一窩蜂地想擠進外科。近年來的訴求則是錢多事少責任少,所以醫美的學系一位難求。但法醫學系就可算是門可羅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