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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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話所要介紹的是「勘驗」,相較於「鑑定」是由具專業知識背景的鑑定人所做,勘驗是由法官或檢察官以自己的感官去體驗犯罪事實過程中的人、事、物。雖然兩者的文義上有些許相近,但在實質上的意義相差甚遠,應予以區別。有在法院擔任過法官助理一職的讀者,想必三天兩頭手上就有證據(例如監視錄影檔案、錄音檔案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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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以後,需要相驗以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相驗是由醫師或檢察官督同法醫師去檢驗屍身、調閱病歷,以確認死亡原因。而相驗又可分為行政相驗及司法相驗兩種。 一、 行政相驗 依照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醫院、診所對其診治之病人死亡者,應掣給死亡證明書。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會轉診途中死亡者,
之前新聞出現一位家屬的抱怨,抱怨檢察官和法醫沒有對其猝死的父親進行採檢,就依死者妻子口述的病史,開出了急性呼吸衰竭為死因的相驗屍體證明書。結果,隔沒多久死者妻子就確診新冠肺炎。看到這則新聞,很多人可能就會生出檢察官和法醫偷懶,產生防疫破口的錯覺。在這半夜的時候,正好適合來談談這生死之間的故事。 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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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筆者於2014-2015年為學習司法官時,在高雄院檢學習檢方學習筆記整理簡要版,分發後擔任檢察官,一方面將過去在研究所學習的理論運用於檢警偵查作為合法性控制、另一方面將偵查技巧與偵查假設等運用於犯罪之發現,希望自己可以莫忘初衷——以程序正義來追求實體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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