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

含有「地役權」共 9 篇內容
全部內容
發佈日期由新至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51條(不動產役權之定義)(99.02.03修正公布)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52條(不動產役權之取得時效)(99.02.03修正公布) Ⅰ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Ⅱ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53條(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99.02.03修正公布)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54條(不動產役權人之必要附隨行為權)(99.02.03修正公布)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之附隨行為。但應擇於供役不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55條(設置之維持及使用)(99.02.03修正公布) Ⅰ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其設置由供役不動產所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56條(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一):需役不動產之分割)(99.02.03修正公布)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57條(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二):供役不動產之分割)(99.02.03修正公布)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58條(刪除)(99.02.03 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本法條文第767第2項增列準用規定,本條爰予刪除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59條(不動產役權之宣告消滅)(99.02.03修正公布) Ⅰ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