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53條(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更新於 2024/09/10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53條(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99.02.03修正公布)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理由:

配合章名修正,爰將「地役權」修正為「不動產役權」,並將「需役地」修正為「需役不動產」。

【原條文】(地役權之從屬性)(18.11.30制定公布)

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117條理由謂地役權者,為供需役地便益而存之物權也。故地役權應從屬需役地不得分離,當地役權移轉時,若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應與需役地之所有權一併移轉,惟不得僅以地役權讓與他人或以其為他權利之標的物。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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