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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92條(質物之代位物:變賣價金)(96.03.28修正公布) Ⅰ因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害及質權人之權利者,質權人得拍賣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99條(質權之消滅原因(三):質物之滅失、物上代位性)(96.03.28修正公布) Ⅰ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05條(一般債權質之實行方法(一):提存給付物、請求給付債權額)(96.03.28修正公布) Ⅰ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06條之4(權利質權人之通知義務)(96.03.28增訂公布)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07條(第三債務人清償之限制)(18.11.30制定公布)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24條之1(轉典之典物回贖)(99.02.03增訂公布) Ⅰ經轉典之典物,出典人向典權人為回贖之意思表示時,典權人不於相當期間向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登記者,出典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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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前面的時候,我們介紹了各種「債」的發生以及要件,在債編的最後當然就要以「債之消滅」來做為Ending囉。正如字面意思所述,「債之消滅」簡單來說,就是債之關係不復存在,最簡單的例子,我買了一瓶汽水,我就有一個債務存在(付錢的義務),當我付完了錢,這個債務就消滅了(清償),在本文中以下我們將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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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祥北上工作,好不容易在公司附近找到了一個小套房承租,並與房東約定好每個月10號房東會來親自收租。然而,才收2次房租後,房東居然不知去向。 阿祥既不想再花力氣重新找房子,也不願意積欠租金,然而卻找不到房東,這時候「清償提存」可以解決阿祥的問題!     清償提存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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