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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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對營業祕密和核心技術的保護至關重要。本文章探討了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的構成要件,並結合實務案例分析,說明違反競業禁止與保密條款和背信罪的法律界限,對企業的法律風險防範提供建議。企業應完善契約條款和內部管理制度,善用法律手段以有效應對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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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最近中年轉職想加盟餐飲店開創事業第二春,但在簽訂加盟契約時,卻發現加盟總部有設定一項競業禁止條款,條約內容是:「本契約終止後,加盟主於三年內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似之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若有違反,加盟主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 對於法律條文不熟悉的老李來說,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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