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最近中年轉職想加盟餐飲店開創事業第二春,但在簽訂加盟契約時,卻發現加盟總部有設定一項競業禁止條款,條約內容是:「本契約終止後,加盟主於三年內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似之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若有違反,加盟主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
對於法律條文不熟悉的老李來說,這樣的競業禁止條款讓他有所疑慮,認為這樣的契約是合法合理的嗎?
加盟連鎖企業為了確保自身權益及品牌永續經營,通常會在加盟契約中設定「競業禁止」的條約,以保障企業本身的營利技術、專門知識、專屬商標等不至於被惡意加盟者取得後濫用,轉而成為競爭對手,變成後續經營的一大威脅。
對於這樣的競業禁止條款,只要加盟業主(總部)規範的條文內容明確,對於時間、地點區域、行業類別的限制屬於合理範疇,且對於加盟者的生存權、工作權利不會造成重大妨礙時,通常法院會判定這樣的競業禁止條款為有效!
相關的案例,可從一起手搖茶飲的加盟糾紛中得知,當時身為加盟業主(總部)的「甘蔗媽媽」與高姓男子簽訂加盟契約,於台北市古亭路開設門店,契約中曾約定競業條款,約定高男結束加盟後1年內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從事、投資或轉移技術予類似或有競爭關係行業,否則將依違反競業條款求償50萬元。
但高男卻在合約結束後台北南京東路另以品牌名稱「甘蔗渣男」開設飲料店,且販售的多款飲品與「甘蔗媽媽」名稱、內容物雷同,經加盟主(總部)提起訴訟後,最後由法院判定高男需賠償40萬元整給甘蔗媽媽總部。
(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雄簡字第822號民事判決,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825331 )
對於加盟業主(總部)、加盟者雙方來說,都是希望透過加盟連鎖的經營模式共創商機,壯大自己的財富!
因此如何妥善擬定合理的加盟契約,既能保障加盟總部權益,又不致於讓加盟者因過多的限制條約而備感壓力、心生畏懼而拒絕投資加盟就是一項很大的學問,這時候建議能尋求專業法律顧問的意見,從實務經驗上協助您檢視加盟契約內容,為加盟雙方降低法律風險,或提高自身權益,創造出最佳的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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