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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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提問:家中長輩在 66 歲時,應徵到某保全公司擔任案場警衛。結果某天突然被「無預警通知強制退休」。​主管的理由很直白:「勞基法規定勞工超過65歲就可以強制退休,也沒有預告的問題。」 讓我們藉勞動部最新函文,把強制退休條件一次弄清楚。​ 先說結論:勞工年滿65歲才被僱用,是不能再「強制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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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女兒統測終於考完,所以家裡Netflix解禁,說起來,年底兩個孩子都出去唸書,家裡就只剩兩老……想不到我也到了可以自稱兩老的年紀,感覺又晉一級了。 派遣女王是老片了,很有名,但我一直沒看過,直到這次開通,我終於把這部片找來看。 只能說果然有點年代,好看歸好看,但時代感很明顯。 因為日本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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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日劇
漢育龍-avatar-img
1 天前
一、    問題     依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導致傷病時,雇主應補償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以及必需之醫療費用,且依勞基法第13條規定,在不能工作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但勞基法第13條並未禁止勞工得本於自我意志而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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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問題: 小萱在髮廊擔任美髮設計師多年,因為認為自己每天工時長、每月又只能休4到6天,假日也要出勤,卻都沒領到加班費,於是鼓起勇氣向老闆爭取加班費。但老闆則表示,髮廊只是提供場地跟基本設備,讓小萱依照客人需求完成髮型設計工作,再依客人消費金額比例給小萱抽成當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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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有沒有投保勞工保險(勞保),是否會影響到勞動契約的認定?​實務見解認為,勞動契約的認定,關鍵仍在於是否具備「從屬性」,不能夠單純以有無投保勞保,就認定這個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因此勞動契約的認定,仍要判斷是否具備「從屬性」要件,而非以「有無投保勞保」作為判斷標準。
一、結論:此問題牽涉到勞動契約成立的時點。倘若在報到前,勞動契約已經成立,雇主就不得任意反悔。  二、說明: 實務上偶爾會發生雇主決定錄用求職的勞工,之後又反悔的情形。此時,勞工往往會主張:勞動契約已經成立,雇主不得反悔。
一、結論: 徵才廣告在法律上,多被認為是雇主為吸引員工來應徵,而發出之「要約的引誘」,不會自動成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勞工若要向雇主主張權利,還是要依應徵過程中與雇主另行議定的勞動條件(例如當時簽訂的勞動契約)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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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論: 相較於工資,雇主對於福利擁有比較大的變更彈性。不過,如果勞動契約中有約定特定的福利項目,勞工還是有機會依勞動契約向雇主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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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模擬案例 阿宏與小美因朋友介紹認識,相戀後同居了幾年,終於步入禮堂結婚。想不到交往期間甜蜜的二人,婚後感情生變,不久後竟然就協議離婚了。小美在離婚後想到自己很吃虧的地方是,阿宏在交往期間就展現事業企圖心,成立一間小工作室承接美編設計工作,小美則為了愛情辭去原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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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無效主因: 勞資地位不對等,契約多屬定型化。若約款等模糊,使勞工權利處於不明確狀態,實務上常認定無效。2. 法律見解: 若締約時勞工無法獲知具體變更內容,則不能視為預先同意。3. 建議: 契約重點在於「明確性」。雇主應將範圍書面化以避險;勞工則應釐清內容再簽名,切勿在不明不白下為權利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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