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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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專為「新手雇主」量身打造的勞動法規總複習,將實務常見狀況整理成 Q&A。「合規」不是為了應付檢查,而是為了建立可長可久的勞資互信。許多勞資爭議往往源於「沒說清楚」或「誤用舊觀念」,透過這系列的檢核清單,希望能協助老闆們在創業與經營的路上,少走一點冤枉路,把心力更集中在業務發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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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專為「新手雇主」量身打造的勞動法規總複習,將實務常見狀況整理成 Q&A。「合規」不是為了應付檢查,而是為了建立可長可久的勞資互信。許多勞資爭議往往源於「沒說清楚」或「誤用舊觀念」,透過這系列的檢核清單,希望能協助老闆們在創業與經營的路上,少走一點冤枉路,把心力更集中在業務發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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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A公司經營人力派遣業務,因疫情衝擊,客戶B公司通知A公司要停止人力派遣業務,導致原本被派遣到B公司工作的派遣勞工不能繼續工作,A公司可以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派遣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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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專為「新手雇主」量身打造的勞動法規總複習,將實務常見狀況整理成 Q&A。「合規」不是為了應付檢查,而是為了建立可長可久的勞資互信。許多勞資爭議往往源於「沒說清楚」或「誤用舊觀念」,透過這系列的檢核清單,希望能協助老闆們在創業與經營的路上,少走一點冤枉路,把心力更集中在業務發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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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公司在109年2月26日發給勞工資遣通知書,表示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勞工,預告期間為20日,契約終止日為109年3月18日。勞工收到資遣通知後,向公司表示要請109年2月26日及27日兩天假,但假期後的3月2日起就沒到班,也沒請假,公司於是又在3月17日通知勞工,要依勞基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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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費限定
Offer已經發、你也離職,勞動契約已經成立。對方片面取消,已經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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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勞工所稱的學經歷資訊,必須是雇主決定錄用的主要原因,而且此不實資訊還要有導致雇主日後受損害的可能,雇主即可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發動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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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勞工發生職災且於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可單方終止契約。 如果勞工發生的事故不確定是否為職災,尚須等到日後進一步的認定結果,那麼雇主在認定結果出來之前對勞工單方終止契約,日後恐有風險。
結論: 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中簽署調職的概括同意條款,只是取得發動調職的依據。但是日後調職是否合法,仍須檢視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所列之各款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