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分享:「低消一杯飲料」,不想點飲料可以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許多咖啡廳都會註明「低消一杯飲料」Rizky Subagja on UnsplashRizky Subagja on UnsplashRizky Subagja on UnsplashRizky Subagja on Unsplash

前言

喜歡到咖啡廳或輕食店用餐的讀者們,一定會經常看到許多店家會在菜單上寫著「低消一杯飲料」,有時難免會遇到不想喝菜單上的飲料,卻礙於低消一杯飲料而不得不點的情況,近日作家陳安儀分享去用餐時,吃飯點了上千元餐點,但店家卻仍舊要求要點一杯飲料當作低消,讓她十分傻眼,此話題也引起大家的討論,以下簡單跟大家一起討論「低消一杯飲料」的相關法律觀點。
新聞來源:為何很多咖啡廳都強制「點一杯飲料」?內行抖出低消真相
https://www.nownews.com/news/5681776

買賣契約成立的流程

其實生活中大家幾乎每天都在跟他人成立契約,只是因為契約本來就不以書面為要件,口頭上的契約經常被人忽略而已,所以以下用日常「買便當」的行為來作為例子說明買賣契約成立的流程依序是:要約引誘、要約、承諾。
  1. A便當店貼出菜單。【要約引誘】
  2. B看完菜單後向A店員點雞腿便當。【要約】
  3. A店員瞭解B點餐內容(雞腿便當)並同意提供餐點給B。【承諾】
  4. A、B雙方達成合意締結買賣契約,A有提供雞腿便當給B的義務,與此同時,B有付雞腿便當錢給A的義務。【買賣契約成立】

「低消一杯飲料」的意義?

菜單上(要約引誘)寫著「低消一杯飲料」究竟是最低消費為「一杯飲料」還是「相當於一杯飲料的價錢」呢?
根據新聞報導,消基會名譽董事長游開雄表示,在社會大眾認知中,「低消一杯飲料」代表最少要達到1杯飲料價格的消費,「低消」兩字對一般法律來說,就是進到店內的「最低消費額」。因此若是只寫「低消一杯飲料」,而店內飲料均價是150元左右,客人點了超過千元的其他餐點,是符合低消標準。游開雄直言,「點了上萬塊,卻還是要點一杯飲料,很難被社會大眾接受。」這起事件的爭議點主要出在業者身上,不能用「低消」兩字來表示,必須註明消費者「必點」,寫清楚用餐規則,才能避免消費糾紛。
依作者淺見,參酌民法第153條以及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A店家在菜單上(要約引誘)上寫著「低消一杯飲料」,代表A店家希望跟B消費者成立的買賣契約至少(低消)為:標的物是「一杯飲料」、價金是「一杯飲料的價錢」,所以B消費者至少要點「一杯飲料」(要約)才會符合A店家的期待(要約引誘)。
  •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78號民事判決意旨:「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意思表示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又當事人就標的物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但不管如何,當B消費者未按照A店家的期待至少點一杯飲料時(要約),依締約自由原則,A店家可自由選擇同意或不同意提供餐點給B消費者(承諾),換言之,如果B堅持不點一杯飲料,A店家可以選擇通融B、也可以選擇不做B的生意。

店家如果要訂消費限制,一定要明確標示、事前清楚說明!

如果店家有要求特殊消費限制,一定要明確標示、介紹菜單時跟消費者清楚說明、廣告內容也不得引人錯誤,如果店家有事前說明清楚,那麼依契約自由原則,店家訂消費限制並無任何問題,端視消費者願不願意接受,消費者不願意接受也可以選擇離開不消費;但如果店家沒有事前說明清楚,廣告內容也讓消費者產生誤會,事後又要求消費者接受消費限制,則店家就可能會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消費資訊之規範:
  • 消費者第7條第2項規定:「商品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第1項)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第2項)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

小結

店家如果有種種考量希望消費者至少購買一杯飲料,那麼建議店家可以在菜單上清楚寫明:「必點一杯飲料」或「低消一杯飲料,不包括食物在內」等文字,並在店員帶位入座時向消費者清楚說明,以避免發生爭議;另一方面,消費者如果對於菜單上的文字有任何疑義也建議在點餐前先向店員詢問,才不會因為各自解讀不同、一場小小的誤會讓店家跟消費者雙方都搞得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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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政坤法官審理離婚訴訟時,深深體會到家事訴訟中離異的夫妻在法庭上在相互攻擊時,最受傷的往往是夾在父母之間的孩子,所以朱政坤法官在這份判決書寫了一段淺顯易懂、語調暖心的話給孩子,誠摯地告訴孩子「你真的沒有做錯任何事情」,如同邱聯恭教授說的:我們需要推動建立一個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環境。
法律上對於飼養寵物之飼主課予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民法第190條揭示飼主應盡相當之注意義務(如:繫上牽繩、配戴嘴套)來避免路人、鄰居因其豢養隻寵物受傷。實務上通常會先推定飼主對於受害者需進行損害賠償,然而,飼主如能舉證已盡到相當之管束義務時,得予以免責。
出名人時常未經借名人同意而出售其名下之不動產,因而糾紛頻仍,對於此買賣行為的效力為何?過往有採處分行為原則上無效而例外有效的見解,近年來均逐漸傾向出名人有權處分的見解,優先保護交易市場的第三人。
鑑於資訊科技進步,傳統賭博演變成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只要擁有電話、傳真、電腦或電子通訊裝置及連網設備等,均可輕易參與賭博,沉溺賭博之結果,往往衍生潛藏洗錢、詐欺、暴力討債、組織犯罪等不法活動。110年12月28日修正刑法第266條,增訂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之行為。
釋字第791號後通姦罪已經走入歷史,面臨小三與丈夫過從甚密的行為,究竟是否侵害妻子的「配偶權」?
新北市消防局預防科前隊員蔡姓夫妻,因兒子在麥當勞遊戲區嬉戲摔斷右手,花6,700元治療,夫婦利用職權查詢麥當勞各分店安檢紀錄,藉由檢舉手段,要求麥當勞公司賠償7,060萬元,一審論恐嚇取財未遂罪。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開庭時,法官質疑若只是求償,金額與小孩傷勢相當嗎?被告表示:「孩子在父母心中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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