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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98.01.23修正公布) 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84條(水流地所有人變更水流或寬度之限制)(98.01.23修正公布) Ⅰ水流地對岸之土地屬於他人時,水流地所有人不得變更其水流或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96條(越界建屋之異議及土地購買請求權)(98.01.23修正公布) Ⅰ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98.01.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96條之1(越界建屋之移去或變更)(98.01.23增訂公布) Ⅰ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19條(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18.11.30制定公布) Ⅰ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Ⅱ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及其變更之聲請)(98.01.23修正公布) Ⅰ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850之1~850之9)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0條之4(地租減免或變更土地使用目的之請求)(99.02.03增訂公布) Ⅰ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5條之1(不動產役權處所或方法之變更)(99.02.03增訂公布)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之必要,而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881之1~881之17)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81條之3(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變更:債權範圍或其債務人)(96.03.28增訂公布) Ⅰ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約定變更第八百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881之1~881之17)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81條之13(請求結算及變更為普通抵押權)(96.03.28增訂公布)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