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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1(人事保證之定義及要式性)(88.04.21增訂公布) Ⅰ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98.01.23修正公布) 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60條(刪除)(98.01.2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不動產物權之變動應具備書面方式,已於修正條文第758條增訂第2項規定,本條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850之1~850之9)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0條之8(土地特別改良權)(99.02.03增訂公布) Ⅰ農育權人得為增加土地生產力或使用便利之特別改良。 Ⅱ農育權人將前項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9條之1(最高限額質權之設定及其要式性)(96.03.28增訂公布) Ⅰ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04條(一般債權質設定之要式性)(96.03.28修正公布) Ⅰ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Ⅱ前項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9條(典權人之留買權)(99.02.03修正公布) Ⅰ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Ⅱ前項情形,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典權人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982條(結婚之要式性)(96.05.23修正公布)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三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1000~1003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87.06.17修正公布~ 民法第1000條(夫妻之冠姓)(87.06.17修正公布) Ⅰ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一款 通則(§1004~101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一):要式契約)(91.06.26修正公布)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