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00條(夫妻之冠姓)(87.06.17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更新於 2024/09/10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三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1000~1003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87.06.17修正公布

第1000條(夫妻之冠姓)(87.06.17修正公布)

Ⅰ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Ⅱ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理由:

一、婚姻係夫妻2人共營生活,冠姓與否,對婚姻本身不生影響。原條文以妻冠夫姓為原則,不但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且現代社會職業婦女日增,妻冠夫姓,在戶籍登記及所使用資格證件、印章等均徒增麻煩,故修訂夫妻以不冠姓為原則,且冠姓之一方亦得隨時回復其本姓。

二、廢贅夫婚制度,並將「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等字刪除。婚姻是兩人為共同生活,彼此扶持而設之制度,無庸有嫁娶或招贅婚之分,應破除此種觀念。又贅夫婚姻制度之存在,徒然予以男女平等之假象及藉口,應予以廢除。

【原條文】(夫妻之冠姓)(19.12.26制定公布)

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您可能也感興趣

avatar-img
0會員
624內容數
歡迎來到李不微之民法上書坊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三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1000~1003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01條(夫妻之同居義務)(19.12.26制定公布)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三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1000~1003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87.06.17修正公布 民法第1002條(夫妻之住所)(87.06.17修正公布) Ⅰ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三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1000~1003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03條(日常家務之代理權)(19.12.26制定公布) Ⅰ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Ⅱ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三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1000~1003之1) 立法沿革︰ 91.06.26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91.06.26增訂公布) Ⅰ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一款 通則(§1004~101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04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約定財產制之選擇)(19.12.26制定公布)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一款 通則(§1004~101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05條(法定財產制之適用)(19.12.26制定公布)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三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1000~1003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01條(夫妻之同居義務)(19.12.26制定公布)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三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1000~1003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87.06.17修正公布 民法第1002條(夫妻之住所)(87.06.17修正公布) Ⅰ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三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1000~1003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03條(日常家務之代理權)(19.12.26制定公布) Ⅰ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Ⅱ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三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1000~1003之1) 立法沿革︰ 91.06.26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91.06.26增訂公布) Ⅰ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一款 通則(§1004~101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04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約定財產制之選擇)(19.12.26制定公布)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一款 通則(§1004~101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05條(法定財產制之適用)(19.12.26制定公布)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合作聲明與警語: 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稿。 證券服務係由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共同行銷證券經紀開戶業務,定期定額(股)服務由國泰綜合證券提供。   剛出社會的時候,很常在各種 Podcast 或 YouTube 甚至是在朋友間聊天,都會聽到各種市場動態、理財話題,像是:聯準會降息或是近期哪些科
Thumbnail
光經歷律師人生就有 三.四.次!然後,2021年的現在!正在過著第4回律師人生
Thumbnail
著作權法第 88 條(請求權)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
Thumbnail
《民法》已經修正,成年從20歲調降到18歲,自2023年上路實施。也就是再過26天,原本還是未成年的18歲同學,就會變成成年的18歲同學啦。 成年之後,自行成長、自行負責,法律上所有的行為,都應該負起自我責任,報稅方面,也會一起減少撫養優惠。台北國稅局提醒,3大稅目: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受扶養
Thumbnail
由於我們現在有專屬於財團法人的「財團法人法」,而在私立學校或是醫療院所也有「私立學校法」及「醫療法」等特別法去規範。在適用上的順序以特別法為最優先(註1),當特別法沒有規定時,則依財團法人法的規定,若財團法人法也沒有規定的事項,才會適用民法關於財團法人的相關規定。
Thumbnail
成立法人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取得經濟上利益,也可能只是單純想要做公益,而由於目的不同,所以在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在設立及組織上有著不同的設定,以符合其成立目的的達成。在區分為營利法人或公益法人時,是以「設立登記」為準,而非以業務性質作區分。也就是說,就算是公益
Thumbnail
什麼是法人?法人也是人,只是它不是血肉之軀,是法律去創設的一個人(民法第25條),它與自然人是相對的概念,基本上法人就是被創設來做法律行為的主體,除此之外,由於與自然人在本質上畢竟還是不同,所以法人擁有自己一套的制度系統!本次我們會就「法人」做個概念性的介紹,之後會再細部介紹各法人種類的特性與
Thumbnail
延續上週我們所講的內容(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本週來為大家介紹意思能力與責任能力的部分!
Thumbnail
法律之所以存在,是為了規範「人」,沒有「人」的存在,就不會有法律,也不需要法律。可以這麼說,包含民法在內,所有的法律都是以「人」為中心。民法上的「人」包含了自然實體存在的「自然人」以及概念上創設的「法人」,並以「自然人」和「法人」作為民法上的權利主體,今天我們就先從「自然人」說起,體系上並區
Thumbnail
民法的相關規定,到底是從何而來?為什麼民法總則要規範時效?為什麼民法債編要有買賣、租賃等個別規定?總不會是憑空誕生吧?
Thumbnail
每一部法律的訂定都有它的目的,也就是說每部法律都有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是民法,相對的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等各種領域的法律,都有它特定的任務,而法律亦是具有國家公權力強制性的社會規範,為的是解決各種社會上的現象,讓它產生效力或效果,而不是一直懸而未決,甚或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態度
Thumbnail
*合作聲明與警語: 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稿。 證券服務係由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共同行銷證券經紀開戶業務,定期定額(股)服務由國泰綜合證券提供。   剛出社會的時候,很常在各種 Podcast 或 YouTube 甚至是在朋友間聊天,都會聽到各種市場動態、理財話題,像是:聯準會降息或是近期哪些科
Thumbnail
光經歷律師人生就有 三.四.次!然後,2021年的現在!正在過著第4回律師人生
Thumbnail
著作權法第 88 條(請求權)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
Thumbnail
《民法》已經修正,成年從20歲調降到18歲,自2023年上路實施。也就是再過26天,原本還是未成年的18歲同學,就會變成成年的18歲同學啦。 成年之後,自行成長、自行負責,法律上所有的行為,都應該負起自我責任,報稅方面,也會一起減少撫養優惠。台北國稅局提醒,3大稅目: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受扶養
Thumbnail
由於我們現在有專屬於財團法人的「財團法人法」,而在私立學校或是醫療院所也有「私立學校法」及「醫療法」等特別法去規範。在適用上的順序以特別法為最優先(註1),當特別法沒有規定時,則依財團法人法的規定,若財團法人法也沒有規定的事項,才會適用民法關於財團法人的相關規定。
Thumbnail
成立法人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取得經濟上利益,也可能只是單純想要做公益,而由於目的不同,所以在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在設立及組織上有著不同的設定,以符合其成立目的的達成。在區分為營利法人或公益法人時,是以「設立登記」為準,而非以業務性質作區分。也就是說,就算是公益
Thumbnail
什麼是法人?法人也是人,只是它不是血肉之軀,是法律去創設的一個人(民法第25條),它與自然人是相對的概念,基本上法人就是被創設來做法律行為的主體,除此之外,由於與自然人在本質上畢竟還是不同,所以法人擁有自己一套的制度系統!本次我們會就「法人」做個概念性的介紹,之後會再細部介紹各法人種類的特性與
Thumbnail
延續上週我們所講的內容(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本週來為大家介紹意思能力與責任能力的部分!
Thumbnail
法律之所以存在,是為了規範「人」,沒有「人」的存在,就不會有法律,也不需要法律。可以這麼說,包含民法在內,所有的法律都是以「人」為中心。民法上的「人」包含了自然實體存在的「自然人」以及概念上創設的「法人」,並以「自然人」和「法人」作為民法上的權利主體,今天我們就先從「自然人」說起,體系上並區
Thumbnail
民法的相關規定,到底是從何而來?為什麼民法總則要規範時效?為什麼民法債編要有買賣、租賃等個別規定?總不會是憑空誕生吧?
Thumbnail
每一部法律的訂定都有它的目的,也就是說每部法律都有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是民法,相對的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等各種領域的法律,都有它特定的任務,而法律亦是具有國家公權力強制性的社會規範,為的是解決各種社會上的現象,讓它產生效力或效果,而不是一直懸而未決,甚或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