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不動產物權之變動應具備書面方式,已於修正條文第758條增訂第2項規定,本條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謹按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或設定,必以書面為之者,蓋以此種移轉或設定,必須訂立契約,而契約尤須以文字表示,使生物權得喪之效力,俾有依據,而免爭執。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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