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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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民法條文|民法法條 【第三編 物權】§757~966 第一章 通則 §757~764 民法第757條(物權法定主義)(98.01.23修正公布)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民法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98.01.23修正公布) 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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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代位繼承,可以解讀成「代替原本的繼承人繼承遺產」,也就是「原來的繼承人因故無法繼承」,就讓繼承人的被繼承人代為行之。至於拋棄繼承,是繼承人可以自行決定的事,與因故失去繼承權有相當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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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748施行法第二條提及「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其他規定包含年齡、證人以及後續生活、離婚等,都與異性戀大同小異。並且第七條特別強調「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換而言之,就是一次只能有一段婚姻關係,不能同時擁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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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父母離異,在血脈上他們依舊是孩子的父母。不能因為父母離婚就讓孩子失去來自爸爸(或媽媽)的愛。即便大人覺得沒關係,但這樣的生長環境對孩子來說不見得是好事。所以,就算監護權只屬於其中一方,還是要讓對方定期和孩子接觸。這不只是對方的權利,也是孩子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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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這麼多與財產制有關的介紹,是不是對夫妻財產制有更深入的了解了呢?如果想要就現行法上的財產制規定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可以點進延伸閱讀後面的文章標題連結,將可以看到更多與該財產制有關的規定。當然也可以播打下方的免費諮詢專線與我們聯繫,我們可以安排專業律師就您與配偶的狀況來評估兩人適合採用的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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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男女朋友還是已婚夫妻,在一點小地方沒安全感常常是分手的導火線。看到另一半穿著美艷或稍微與某位異性說話,就產生了「對方外遇」這樣的負面想法,尤其這種似是而非的說詞,比其他憑空捏造更有殺傷力。弄到最後就算完全沒有外遇,兩人的關係還是常常會因為這點無故的質疑走向婚姻的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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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118-1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第一項第二款)。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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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91號可以說是我國司法上的重大突破,也證明了法規是有在進步的。這樣的改變對大多數人來說可能都不太習慣,但也不用太過恐慌,因為法律本來就會一直與時俱進。將來在適用上如果存在著其他漏洞,也會想辦法立新法或用現存法律來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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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詬病的婚後財產平分不公,終於在修法後有了更具體的減少或免除分配要件,往後想要跟不負責任的配偶一刀兩斷,不用再擔心會被分走一大半婚後賺來的辛苦錢。不過就算修法後的規定看似「保障好人」,但其中還是有一些細節必須注意,以免這修法非但幫不上忙,自身還成了冤大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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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們確實很愛子女,在工作繁忙之際還抽空關心子女的生活狀況,看手機也是擔心孩子交到壞朋友。但似乎覺得這樣的行為是應該的,沒考慮到可能會讓子女們因此對父母疏遠。這時候父母也只會覺得子女是進入叛逆期才不聽話,根本不覺得是自己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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