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030-1 條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法院為前向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020年12月30日修法後)
令人詬病的婚後財產平分不公,終於在修法後有了更具體的減少或免除分配要件,往後想要跟不負責任的配偶一刀兩斷,不用再擔心會被分走一大半婚後賺來的辛苦錢。不過就算修法後的規定看似「保障好人」,但其中還是有一些細節必須注意,以免這修法非但幫不上忙,自身還成了冤大頭喔!
蒐證要符合法規要件
民法和刑法完全不同,告刑事訴訟還會有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幫忙調查證據,民事部分的蒐證就得全套自己來。多數人都沒有訴訟經驗,不太了解蒐證的方向和重點,常常在庭上提交許多不是證據的證據,讓法官在審理時十分頭痛。
拿本條來說,修正後新增的第三項就特別強調「法院為前向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從這些要件來進行蒐證,證據越齊全完善,就越能得到對自身更有利的判決。
財產分配不限於裁判離婚
有研究過相關法規的朋友都知道,裁判離婚成功還可以視情況請求贍養費和離婚賠償,和平分手的協議離婚則否。至於剩餘財產分配,則是只要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夫婦都有權利要求分配,與離婚方式無關。離婚官司有時候不順利可能一打就是好多年,有時候即便證據充裕,碰到很會「演戲」的另一半,法官就不會那麼輕易允許離婚。除非是離婚證據很充分,筆者在這邊還是建議能夠不打官司就盡量不要打官司,用普通的方式還是可以分配剩餘財產。
請求權專屬且具有時效性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身專屬的請求權。只有離婚夫妻當事人有資格行使這個權利,不能隨便讓給別人或被繼承。今天如果是一個要不到錢的債主,知道債務人剛離婚,而且可以分到一筆婚後財產,也沒有權利代替債務人向他們的前配偶要錢,就算債務人裝死不主動請求也一樣。另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有時效的,知道差額後如果遲遲不請求,兩年後就會失去追討的資格了。不知道差額的狀況下請求權時效則是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