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原愛離婚?婚姻破碎的導火線

更新於 2021/03/04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發佈日期: 2021 年 3 月 4 日 作者: LIU SHERRY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婚姻家庭配偶外遇裁判離婚

這幾天與福原愛有關的新聞筆者相信各位讀者不想注意都難,不論是江宏傑羞辱妻子的傳聞,還是日媒拍到福原愛與其他男性友人獨處,都引發大批網友討論,電視新聞媒體也是成天播放相關片段。
究竟為什麼這對在螢幕上看似恩愛的情侶會鬧到離婚呢?到底是什麼原因會讓原本相愛的兩人的關係會惡化到離婚這一步呢?

與公婆和丈夫的姊妹同住是離婚導火線?

在以前傳統的農業社會,一對男女結婚後,女方順理成章就要搬進男方家中,成為對方家庭的一份子。以前的生活作息也相對單純,男人工作、女人顧家。但就算是這樣,要應付毫無血緣關係的長輩與妯娌還是會產生不少習慣上的摩擦。何況是現在這種多元的社會,25歲-34歲的已婚者來看,雙薪家庭所佔比例高達48.20%,平常工作已經夠勞累繁忙,回到家中還要面對公婆與大小姑的「指教」,就算夫妻兩人再怎麼恩愛,還是會有崩潰的一天。
當然,這也並非絕對狀況。筆者本身也生活在三代同堂的家庭,祖父母與父母間沒有電視劇或坊間所說的那種家庭危機。雙方不妨在婚後協商,設一個停損點或磨合期,先相處一陣子,如果真的無法共同生活就與父母分開居住。再不然,就是每周或每個月定期回去探望父母相愛的人好不容易才結婚成家,不要讓家人成為婚姻的絆腳石。

任何小舉動都被解讀成外遇的徵兆?

不論是男女朋友還是已婚夫妻,在一點小地方沒安全感常常是分手的導火線。看到另一半穿著美艷或稍微與某位異性說話,就產生了「對方外遇」這樣的負面想法,尤其這種似是而非的說詞,比其他憑空捏造更有殺傷力。弄到最後就算完全沒有外遇,兩人的關係還是常常會因為這點無故的質疑走向婚姻盡頭
難得相愛的兩人結為夫妻,儘管相處不易,也應該理性溝通磨合,互相不滿意的部分就各退一步。畢竟還不是真的外遇出軌,沒必要搞到離婚。

看完這篇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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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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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個人有賺錢,配偶就能得到一半的所有權;反之,配偶的債務(不分結婚前後)都應該用共同財產來償還。而且,如果其中一方的負債大於共有財產,債權人(債主)還可以要債務人的配偶拿特有財產出來幫另一半還債。
不少與父母同住的朋友都有上述經驗,很明白知道自己權益受到侵害,可以透過提告來向對方求償。真正困難的地方並非告不贏,而是「恐怕沒辦法提告」。
這似乎是通姦除罪後第一個與侵害配偶權有關的實務判決,當然也可能是因為罪證不足無法告成通姦罪。但無論如何,妻子的錄音蒐證被法官採用了,這對因通姦除罪而感到迷惘的配偶們來說,是一個很好的參考。
離婚的原因如果構成侵權行為,可以向對方請求金錢上的損害賠償。這個損害賠償與民法第195條第三項的侵害配偶權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首先,侵害配偶權的求償對象是外遇配偶與外遇對象,離婚的對象只有配偶,求償對象不同。再來,配偶權被侵害的人不見得會離婚,離婚的人也不一定是因為配偶權被侵害,兩者不能畫上等號。
定期給付可能會發生對方突然失聯的問題,而且裁判離婚通常都是當事人的感情狀況已經惡化到無法挽回的地步,沒有人希望在離婚後還要和前配偶糾纏不清。一次拿完所有贍養費也會讓離婚配偶的重新出發比較有幫助(例如:開店、投資……)。
孩子不會隨著父母離婚而消失,父母離婚後,依照民法弟1055條第一項規定,不管是單方監護或共同監護,一定要有一位監護人負責為孩子行使權利、負擔義務。實務上,法官通常為了方便(不要讓小孩一直換住所),只會把監護權判給其中一方,另一方則保留會面交往(探視權),也必須定期提供孩子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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