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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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6.05.23修正公布→97.01.09修正公布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不忠、虐待、遺棄、犯罪、疾病等)(97.01.09修正公布)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53條 (裁判離婚之事由及限制(一):不忠之情事)(19.12.26制定公布)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54條(裁判離婚之事由及限制(二):犯罪之情事)(19.12.26制定公布)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85.09.25增訂公布→102.12.11修正公布 民法第1055條之1(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依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102.12.11修正公布) Ⅰ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85.09.25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55條之2(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二):選定父母以外之人)(85.09.25增訂公布)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法官於去年作成的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言明,雖然關於唯一有責的配偶不能請求裁判離婚的規定並未違憲,但完全剝奪仍有過度限制的問題,而該判決作成至今,對於實務有何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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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現行民法第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並不違反憲法對婚姻自由之保障,同時翻轉了法院長期以來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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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活難免有磨擦,有些夫妻經過多次協商和嘗試仍然無法解決問題,最終選擇了走上了離婚的路。但是,訴訟過程中可能涉及到許多法律程序和細節,對於非法律專業人士而言,很容易因為缺乏知識而受到損失。因此,如何在離婚訴訟中維護自己的權益成為了當前需要探討的重要問題,這篇文章將為你詳細介紹在法院裁判離婚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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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都已經說好要離婚了,但提到去戶政事務所辦理或簽離婚協議書,就找各種藉口拖延逃避,為何這麼簡單可以處理好的離婚非得弄到這麼麻煩呢?如果對方遲遲不願意簽離婚協議書,能不能乾脆自己去辦理就好?還是說只能靠打官司和法院調解來離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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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明定許多監護權判定標準,這些都是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但這些都只是在基本條件上做攻防,現實面其實更加血淋淋,除了女方提出的證據,即便有點似是而非,但如果符合刻板印象,很難想像法院完全不會受到影響,更可怕的是許多離婚父母在爭監護權時,會利用其他訴訟來讓問題複雜化,比如惡意對另一半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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