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育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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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98.01.23增訂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00條之1(不動產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準用)(99.02.03修正公布)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850之1~850之9)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0條之3(農育權之讓與)(99.02.03增訂公布) Ⅰ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約定,非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850之1~850之9)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0條之4(地租減免或變更土地使用目的之請求)(99.02.03增訂公布) Ⅰ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850之1~850之9)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0條之5(土地或工作物之出租限制)(99.02.03增訂公布) Ⅰ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850之1~850之9)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0條之6(土地用益權)(99.02.03增訂公布) Ⅰ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850之1~850之9)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0條之7(出產物及工作物之取回權)(99.02.03增訂公布) Ⅰ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 Ⅱ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於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850之1~850之9)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0條之8(土地特別改良權)(99.02.03增訂公布) Ⅰ農育權人得為增加土地生產力或使用便利之特別改良。 Ⅱ農育權人將前項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41條(間接占有人)(99.02.03修正公布)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