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險,我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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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筆記的書寫初衷很簡單,我曾是保戶,也是保險從業人員。 發現這個市場上流動的資訊或是關於保險的書訊,仍然大多是流於公司的話術,或是商品的介紹。而我相信,保險的意義與規劃絕非僅於此,所以這個專題是基於我個人法律與保險專業的背景,所記錄的保險要事,希望可以提供大家更多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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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到舊
從機會成本的角度,作者認為,只要保險公司或是金管會在設計純網保制度,沒辦法交代清楚立法目的,或是政策承諾,那對於消費市場而言,前景都還處於渾沌之中。
當詐保影響保費劇漲,一般民眾已經無法負擔保費 根據佛羅里達州當地的新聞指出,佛羅里達州的房屋保險持續調漲,而其中的原因竟然是因為,當地的房屋保險長期遭受詐保,以至於保險公司的損失率飆升,使得保費每年都在調漲。 保險詐保?當地的詐保到底是詐甚麼? 甚麼是屋頂修繕詐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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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們對保險市場的區分,大致上從經濟上發行者的層面而言,可分為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 台灣在保險政策上,從憲法保障生存等福利的味道可以得知,還是相當相當注重社會保險,透過社會保險機制,去實現某部分國家對於人民生存跟福利的承諾。 透過政策保險的形式,最容易理解保險本質的第一個面向,制度。
實支實付保險,市場上普遍見於醫療保險,和傷害保險,跟傳統的定額保險不同,不是在訂約時約定保險金額,按照約定金額固定賠償。 例如:癌症住院一天給付2000元,手術一次給付2000元,這就是所謂定額給付型保險。 而係在簽訂契約時,約定保險金額,(保險法72條),所謂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面對保險事故約定最
保險作為一個契約,指的是要保人和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訂定的契約,並且約定保險人要對不可預料,不可抗力的保險事故,負擔財物補償的責任。(見保險法第1條)。 並且規定,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事故,有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給付的賠償請求權(保險法第4條)。 在被保人可以依約請求保險給付時,必須注意一個前提,就是貫
先回顧一下 上一篇文章,我們試圖去談論近年保險理賠上,常出現的融通理賠破壞保險制度,和違反保險契約法的性格。 然而因為解釋保險的性格,也花了相當篇幅去談論,保險契約和制度的關係,及保險契約的雙務性。還沒有讀過的朋友可以回顧前文。 若要用簡單摘要,就是。 要保人要買對,業務要賣對, 男子漢大丈夫,棋手
保險,大家聽過,又講不清楚。 重要,大家都有,又不知有啥? 保險,抽象又具體,買的時候用不到,用的時候不知道,但卻存在我們每個人的生活中! 感覺保險實在生動,但又不易理解吧,那我們來聊聊保險是甚麼? 先從微觀一點的角度,保險是契約,屬於法律行為。 依據保險法第一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
而如果你本身是經濟弱勢,或因為疫情出現生計上的重大變動,且不確信自己的還款償付的能力,盡量不要去碰保單借款的途徑,因為可以預測的結果是,借款還不出的同時,你也損失掉保險契約的功能,似乎也可謂是人(人身保險)財兩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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