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作為一個契約,指的是要保人和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訂定的契約,並且約定保險人要對不可預料,不可抗力的保險事故,負擔財物補償的責任。(見保險法第1條)。
並且規定,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事故,有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給付的賠償請求權(保險法第4條)。
在被保人可以依約請求保險給付時,必須注意一個前提,就是貫徹整部保險契約法的核心原則,不當得利的禁止。
禁止當事人透過保險的制度去獲得利益,畢竟保險目的是為了移轉不可抗力的風險,如果允許或默認當事人可以透過保險去獲利,那無異於鼓勵當事人促成保險事故的發生。風險避免不了才需要保險,這種當事人可以主動發生的危險,是危險上的危險,實質的雪上加霜,關於這種人為的危險,學理上稱為道德危險。
只有保險的補償,低於或不超過於被保人的損失,才可以避免當事人意圖發生危險,才可以使當事人對於標的負擔注意的責任,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保險法規定有,超額保險禁止,保險代位權,還有今天要談的,也是市場實務最常出現的複保險。
礙於篇幅跟集中,保險代位諒我不談,超額保險的禁止是指要保人不得和保險人訂定,保險金額大於保險標的價值的契約,所謂保險金額是契約約定保險人負責的最高賠償額度,(保險法73條),保險價值則是標的物於市場的經濟價值。
如果約定的保險金額,高於市場的經濟價值,就會造成保險人的給付大於實際損失,超出的部分就是被保險人的不當得利,保險法當然要禁止。
不過因為市場的透明,跟計算的規則清楚,例如車子的折舊,房屋的實價登錄,在今天要發生超額保險的情況,不是很容易。
反倒是複保險的狀況是越趨嚴重,複保險的基礎是共同保險,指的是多保險人對同一標的承保(一契約),或者是多保險人對同一標的分別承保(多契約)。而保險標的是訂約時無法確定保險價值的,在法律上稱為消極保險,例如責任保險,或是實支實付的人身保險。
複保險跟超額保險的意義不同,後者可以計算保價,所以有利得是當事人事前可知,而複保險是指,共同保險的賠償總額已經超過當事人的實質損失了,超過的部分依照保險法的基本原則,自然是不當得利。
在大法官釋字576解釋,認為人身保險沒有複保險的適用,然而當時的背景是因為,通說認為人身不能定價,所以自然沒有超過價值的保險,至於一個人要保多少保險,那就是契約的自由,沒有利得的可能。
然而,自從2代健保上路後,及105年上路的DRGs診斷關聯群(Diagnosis Related Groups)這是一種住院支付制度,大意是說,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把一些疾病,藉由過去數據,針對病人年齡、性別等其他相關資料統計,把每種疾病不同分類,規定有一個健保給付總額上限,超過部分無法申請健保。
因為健保保戶的個別負擔提升,以及自費醫材和醫療項目的增加,市場發現基於人身不能定價的傳統定額型保險,實在發揮不了太多經濟的作用。
從那時起,以當事人醫療收據作為損失證明的實支實付保險,即是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在保險人約定的保險金額內給付的這類保險商品,成為國內醫療險市場的主流。
現任元大人壽董事長,知名保險法學者江朝國認為實支實付是屬於中間性保險,指雖然係人身保險,但因為其損失是可以經濟計算的數值,因此能有損失補償保險的性質,在法院的相關判決也指出,實支實付型保險,仍有複保險的適用。
然而因為釋字576號解釋的援引,及當時的保險局未對損害保險的性質已經不同576解釋的人身保險為細究
導致大開實支實付之門,沒有限制購買數量的情況下,甚至有聽過持有超過五家保險公司實支保單的例子。
投保五家實支實付是甚麼概念?
假設某甲因疾病支出五萬,明明跟A公司申請實支就已經彌平損失五萬,但當事人卻可以向其他不要求正本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再取得20萬元。
一個醫療支出,還可以獲利,這就是目前實支實付型損失保險面臨的問題!
縱使多家實支實付當初設定的初衷,是要處理特殊重大的醫療支出,例如免疫療法或是標靶藥物這種動輒數十萬百萬的金額,需要多實支來支應,然而卻沒有考慮到上述的小病多賠換取經濟利益的情況。
人本來就貪婪,尤其面對自己繳費的保單,有這樣的漏洞可以鑽,也不能怪被保人,但主管機關應該負擔監理之責任,雖然金管會已於2019年,下達行政命令規定每人限買醫療意外實支各3張,縱或限制持有保單的總數,也沒有解決小病多賠,這種道德風險的蔓延,這才是最大的問題!
實務上,保險業務員多以生活準備金的說法,銷售多實支保單,這種招攬方法本身就建築在道德危險跟破壞保險制度的精神上,也可見得因為複保險導致保險業的問題產生,例如今年初停售而且罕見更改舊約費率的,宏泰人壽薰衣草住院醫療附約,當時還鬧得沸沸揚揚上了新聞版面,試問若不是這種利得的心態蔓延,會讓一張持有資本的保險公司甘願承擔金管會的裁處也要大動作更改契約嗎?
從宏泰人壽的事件,已經可以看到複保險的惡向在台灣保險業界蔓延的問題了,當然了,可以把這個問題推給單一公司的精算失敗,最好懲處嚴厲,殺雞儆猴!
然而,本質的問題終究不能逃避,知道多實支且沒有監理的情況下,病小可以賠多,要怎麼去說服當事人不要不當得利。
因此金管會必須負起監督責任,而不是把責任丟給每個被保人良心的自我決斷,保險業作為台灣經濟的命脈,不能夠這樣放任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