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回顧一下
上一篇文章,我們試圖去談論近年保險理賠上,常出現的融通理賠破壞保險制度,和違反保險契約法的性格。
然而因為解釋保險的性格,也花了相當篇幅去談論,保險契約和制度的關係,及保險契約的雙務性。還沒有讀過的朋友可以回顧前文。
若要用簡單摘要,就是。
要保人要買對,業務要賣對,
男子漢大丈夫,棋手無回,
買錯可以解約,不要凹理賠。
在保險法修法後,在第9條上給予了保險經紀人的法定地位,該法規定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是以在實務上,保經業務常以為客戶利益著想的方式著手,試圖跟壽險公司直轄的業務做出區隔,體現在招攬上大概會有兩者區別,一是保單規劃,二是保險理賠。
保單規劃涉及的議題很多,共同保險,甚至複保險的問題,之後再談。
今天我們著重在保險理賠的部分。
會理賠的是好業務,別人不賠,我幫你爭取,這是一句很帥的話,雖然很帥,其實也只是造神。
因為
所謂保險理賠,是被保人依照契約條款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給付的法律行為。
關於理賠
依保險法第四條規定,被保險人有發生保險事故的,賠償金請求權。
而保險人請求的範圍,就是和保險人約定的承保事故,約定的準據就是業務常說的條款(保險契約)。
既然理賠不是漫天叫價,也不是坐地起價,各憑本事,而是在訂約時就已經確定雙方義務範圍,自然也就沒有甚麼理賠的超能力了,重點是大家都要看得懂自己的保險。
這也是我們一直在做的事情,只有契約的當事人,都能夠有相同的知識,跟相當的資訊,才可以讓保險名符其實,才可以讓這場金融交易公平安心。
所以透過書寫,除了讓現場的業務員更可以確認自己的認知是否於法吻合,也是希望讓更多的民眾可以對保險有更多認識。
條款約定,事故發生,沒有特別的除外責任(如故意行為,危險增加未告知等),被保人基於保險法第4條的請求權,並以條款作為準據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本該依約給付。
這是民法上契約的基本責任,這種情況沒有疑問。有疑問的是當被保人提出賠償之請求,然而賠償的範圍卻不被保險人接受,才會出現問題。
從上述的準據,不賠的問題一定源自於對條款的爭議!這是前提!爭議是延自條款的解釋。
所以發生理賠爭議的時候,業務員或是被保人第一個要確認的是,自己的申請是規範於條款何處,稱為請求的基礎。
確認請求的基礎,當保險人對於理賠申請有疑義時,也才可以確認爭點的範圍。
往下一層要做舉正跟排除,第一步就是要對保險人拒絕的理由進行舉證。最簡單的原因可能是保險人沒看條款,不知要賠,這種狀況,舉證基本上就會賠了(畢竟誰都不想承認自己沒念書!)
第二種狀況,是雙方都承認這個項目在條款裡,但是有其他的原因,所以不賠(原本要賠,但被排除),例如上述的除外責任的發生。
這時候舉證責任會回到被保人的身上,要證明沒有觸發保險人排除的條件,稱為排除的排除。
這兩種狀況,都是在民法上對於契約履行的義務確認的合法行為,屬於正當的攻擊防禦,關於這個攻擊防禦的推展,我們之後可以透過案例事細講。
不過,還有第三種理賠請求,有些稱為法律機構的保險黃牛稱之為,創造請求權。並且自鳴得意,有些業務稱為理賠的專業,其實並無區別,就是非法律的給付請求。
方式有很多,偽造單據,變造醫生證明,虛偽意思表示,或者是不正投保,LOW一點的就是硬凹。
這些行為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這些請求沒有法律上的請求基礎!
你買一個契約,尋求危險的分散還有經濟上的保障,結果發生事故還得用非法律的請求凹,自己損益一下吧,這多沒格調。
除了沒格調,更是破壞保險的做法,還有危險團體的特性。保險不只是存在當事人間的雙務契約,往上一層還有非常多個別契約所組成的危險團體,而條款是這個危險團體所共用的準則。
大家按照規則,相安無事。
大家凹來凹去,如果沒有一體適用,傷害其他團體成員。
如果一體適用,形式上公平了。精算上被破壞了,
商品被停壽,條款被更改,這些年關注保險的大家真的是歷歷在目吧。
保險凹理賠,沒有比較厲害,這也不是理賠的意義,一體適用的規則,有跡可循,才不會讓這個原則出現漏洞,發生僥倖。這才是保險的基本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