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支實付保險,市場上普遍見於醫療保險,和傷害保險,跟傳統的定額保險不同,不是在訂約時約定保險金額,按照約定金額固定賠償。
例如:癌症住院一天給付2000元,手術一次給付2000元,這就是所謂定額給付型保險。
而係在簽訂契約時,約定保險金額,(保險法72條),所謂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面對保險事故約定最高的賠償責任額。且已約定保險事故內的實際損失為保險人的賠償範圍,
例如:被保人於契約承保範圍內發生醫療損失50000元,若契約約定保險金額60000元,則保險人依約給付50000元,若約定保險金額為40000元,則雖然低於被保人之實際損失,惟依照保險法72條對保險金額的規定,保險人仍只須給付最高40000元。
超過的部分,不在保險法第一條規定保險人的賠償義務,被保人於超過保險金額部分對保險人無請求權!
在105年DRGS上路之後, 所謂DRGS即是所謂診斷關聯群,是全民健康保險所導入的新型給付方式,最大的改變在於將疾病分類為關聯群,給付方式採同病同酬,採以給付之上限,並不會因為採行較多的醫療行為而有較高的點數支出。
這樣的設計目的係為,防止醫療支出的浪費,以及可以將原有的醫療資源,集中於較為重症及需要醫療資源的診斷關聯群。
也因為Drgs的導入使得個別保險人為了更好的醫療品目,而產生更多的自費支出。
實支實付的在Drgs的醫療現場發揮了比傳統定額給付型更多的作用,除了上述的舉例,更重要的是能夠為被保人帶來安定感,不會產生醫療過程的經濟焦慮!
例如,在面對癌症住院時,如果購買一張雜費有20萬的實支商品,比起每天2000的定額給付,更可以讓被保人感覺到保險的覆蓋,和醫療過程的安心。
這是實支實付的價值。
最後,我們聊聊,這兩種商品要如何比較,說實在的不太需要比較,因為實支實付日額其實有日額轉換的功能,也就是發現如果保險給付採定額給付優於實支實付的給付方式,那就可以如此選擇。
所以,採以實支實付商品,有定額的優勢,也有定額沒有的優勢,沒有定額的劣勢。
我想如何選擇,業已不敘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