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能賺保險錢你信嗎?百名孕婦賺錢的禾馨案
1月禾馨集團被金融犯罪防制中心通報檢察官,認為捏造不實病歷而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罪等,因此搜索並約談禾馨負責人,雖給予交保的機會,然禾馨案仍須面對日後複雜的調查訴追。
雖然,禾馨案爆發後,團隊在臉書公告表示並沒有收取利益的對價,意圖挽救公司損壞的形象,也有許多曾在禾馨生產的媽媽亦出聲力挺禾馨,然而就事實的層面而言,這些很可能只是共犯的集體呢喃而已。
比起這些當事人當然要說的聲明之外,更讓人訝異和痛心的情事是,詐保雖時有所聞,比如說車險出險去找自己認識的車廠在報價單灌水,或是以前經濟蕭條時,貧苦人切斷手指詐保的金手指案件,誰能想到時至今日,連一個生命的誕生都能夠成為父母共同詐保的工具,懷孕賺保險金這種事情,竟然成為一個被大規模查獲的事實,光是在禾馨就有數百名案例,這是一件金融監管發展上非常醜陋的瑕疵。
醫生沒收取孕婦利益,不妨礙涉犯偽造文書罪
刑法221以下的偽造文書罪,處罰具體危險犯,並不以達成結果犯為犯罪處罰的客觀要件,意思是只要偽造或變造文書的行為,使他人辨識上產生錯誤,就已經發生法律要保護的危險,而在今日以信用為主要工具的經濟社會中,信用是個人極需要被保護的。
回過頭來說,醫生捏造病歷,例如原本孕婦可以順利自然產,因為孕婦想透過保險賺錢,所以請醫生開具胎位不正,以實施非自願剖腹產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
這種偽造的行為,只要造成保險公司的辨認錯誤,就可能涉犯偽造文書罪。並不以醫生收取利益為成罪的判斷,因此醫生有沒有收取孕婦的利益,根本不是這個訴追上要判斷的點。
個別醫生可能沒有收取利益,但禾馨絕對吃盡詐保紅利
個別醫生也許沒有和孕婦約定捏造病歷的對價,然而禾馨是完全沒有資格用無辜者的態度,出面說沒有利益獲得的,這種說法只是狡猾而已,為什麼呢?
大家可以思考,為什麼這麼剛好數百件的孕婦詐保發生在禾馨,是不是內部監理發生嚴重問題,還是這根本是內部策略?
或是北部的民眾,如果是因為預備懷孕而意圖購買保險,也可以問問保險業務,或上網爬文,也都可以輕易聽得禾馨是容易配合的醫院。
禾馨也許沒有從孕婦手上拿到幾千元的紅包,但在背地裡因為捏造病歷配合詐保的行徑,不也替禾馨輕易招攬相關業務了嗎?
更甚者是,禾馨難道沒有因為因應保險的相關業務,而推出更容易獲利的自費醫療嗎?
這些紅利,若要認真算起來,就是基於詐保行動的紅利,又哪有如同禾馨所說的這麼無辜呢?
若不是業務引導誰知道禾馨可以詐保?保險公司要繼續裝作不知情嗎?
因為擔心懷孕的風險而買保險,和因為懷孕所以買很多保險,和因為買很多保險知道要去禾馨兌現,這一層一層加深的道德風險,難道是一個民眾從投保時,就會知道的嗎?
不要騙人了,一般民眾沒有這些資訊,更甚者也不會有多少人一開始就試圖把生小孩當成賺個快錢的工具,不然除非生下後遺棄小孩,否則養育的花費也必然大於保險金給付,因此也不難理解,詐保不太可能是婦女購買保險的初衷。
會導致禾馨案爆發的,就是以此可以詐保為招攬手段的業務
禾馨詐保案,捏造病歷後高額保險給付,豪華術後服務等等,都是源自於多實支實付的保單,不可能是定額給付型商品。
登錄在單一保險公司的業務,只能夠銷售所屬公司的商品,因此不可能會有多實支商品的銷售,而保經代業務係以可銷售多實支為招攬的手段,並常見一張賠醫療,兩張生活費的這種說法,基於不當得利意圖的銷售,是導致禾馨詐保的核心原因。
然而,縱使業務可以進行要約的引誘,最後決定承保與否的仍是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承保時,獲得的體況告知跟被保人的保單持有狀況,都可以反映在危險評估中,保險人難辭其咎。
退一萬步言,縱或保險人承保時無法精準評估當事人內心中的主觀危險,在個別案例出現請求保險給付時,理賠是不是也沒有詳盡調查之責,去確認保險事故的內容呢?
而必須要等到數百名案例發生,等到禾馨已經有口皆碑,才決定要出手相繩,保險人對於危險管理和內部監哩,都有相當的問題。
保險公司當然是詐保的共犯
保險公司只著眼在捏造病歷,卻忽略更前端的主因,是因為有利可圖。
因為可以透過保險賺錢,生小孩領紅包,不才有人這樣做嗎?
事件發生一個多月,有見得任何監理上的改變,或投保的規範嗎?
沒有,因為保險公司想賣保單,這件事情最荒謬的是,如果保險人都不負擔監理責任,那說實在的,孕婦業務跟保險人一起促成詐保犯罪,怎麼好意思回過頭來咬自己的同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