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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佑律師_NoMor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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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佑(Leo Chen)—資訊法律師、資鋒法律事務所所長、方格子專欄作家、NoMoreLaw播客。
在網路科技發達的現代,任何在網路上搜尋資訊、使用網路社群平台、通訊軟體或網路上交易等,無不與資訊法有關,是當代網路世代的人們必須要了解、認識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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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到舊
[摘要] 本文探討多元宇宙、Web3和網路治理等概念如何塑造未來數位世界。筆者指出,唐鳳提出的多元宇宙概念強調運用數位科技支持民主,促進社會協作。而Web3則著重去中心化技術,確保用戶對數據的擁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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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數位轉生和AI復活的議題,並對這些技術在法律層面存在的風險與爭議進行深入分析。藉由涉及的人工智慧、數位遺產、個資法、民法等法律領域,提出合理且具體的修法建議,以規範死者個人資料在AI應用中的合法性及倫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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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律師的整理分析!我前幾天也正好寫了一篇相關文章,這個議題真的需要大家關心!https://vocus.cc/article/66a8c6c6fd897800013b32f2
本文嘗試從Web2、Web3角度來看媒體議價法,並提及數位主權、歐盟數位市場法、著作權、鄰接權等概念,且探討澳洲立法例、我國法規草案等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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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4o 的出現對我們的未來教育文化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戰和問題。我們需要積極面對這些挑戰,並藉此機會重新思考我們的教育和文化政策。最好的學習搭配或許就是「數位學習」加上「AI 問答」(虛擬助教):學生可利用網路影片學習,有問題就問 AI(聊天機器人),等同找到老師教學,又有助教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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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立法委員葛如鈞等人表示,臺灣AI訓練所需的繁體中文資料不足,可能影響文化發展。本文探討臺灣AI戰略的法規調適方向,以及臺版ChatGPT繁體中文資料的重要性和法律問題。特別提出建議,臺灣應制定《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並調適《著作權法》,希望能否因此提升臺灣AI在國際的競爭力及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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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駕駛汽車的發展引發了全球性的法律討論,尤其焦點在於風險分配和責任釐清。本文探討自動駕駛等級分類、自駕車使用人的責任風險分配以及各國自駕車過失責任的作法,並對特斯拉的FSD在臺灣的應用進行了探討。建議臺灣的法規應及時調整,制定自動駕駛車輛的行為態樣與相關罰則,明確自動駕駛的規範和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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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相關特別法規(包括VASP規範)頒布前存在法規適用的空窗,現階段或中短期較務實的折衷之道,最佳作法是參照本文增訂相關法條,將虛擬資產(電磁紀錄),尤其是虛擬通貨或加密貨幣等資產定性為物之動產,以示明確且為往後特別法規做鋪路及延伸適用,達到法律體系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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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討論臺灣電子簽章法是否應排除司法程序的適用,分析現行條文與修正草案的異同,並提出相關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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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數位發展部(簡稱數位部)要推行DIW,很讚!但法源依據呢?依我的觀察與看法:台灣電子簽章新法,應可為台版DIW鋪路,而有了法源依據,要進一步做DIW、防詐,甚至搞DAO(法),也是指日可待!我自己更期待它在web3應用(不論是加密貨幣、區塊鏈領域或多元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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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eb3相關技術──比特幣、NFT、以太坊等區塊鏈技術及相關生態系發展下,能源領域的應用與其對能源系統減碳及永續發展的影響,也發揮不少實際的運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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