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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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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寄發警告函既然是權利人自身權利的行使,應當注意避免「權利濫用」,尤其權利人自恃享有權利,濫用自身權利刻意打壓競爭對手、後進者,而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的情形,當然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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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應區辨的是,「加盟金」是指有意加盟者在簽約時一次給付的簽約金,藉由給付簽約金而取得加盟資格或與加盟業主簽約,與商標授權期間長短、是否獲得教育訓練、是否得到顧問諮詢等全然無關;而「權利金」是指加盟商(指已正式加盟的加盟商),依約每年、每月或每季按時繳納的固定授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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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很多想自行創業的人常會說:「加盟手搖杯開店看起來好好賺欸!」、「我有錢的話就加盟便利商店了!直接在學校附近開一家肯定發財呀!」、「開加盟店在夏天時賣冰品、在冬天時賣湯圓,這樣一定『削』海了吧!」這時候問題就來了,究竟什麼是「加盟」?「加盟」是不是真的這麼好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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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網拍業者皆積極蒐集證據向警方報案,但最終結果卻不如預期,理由是仿冒品絕大多數為海外製造並輸入我國境內,且購買仿冒品的款項最終流入海外帳戶,往往造成檢警單位的查緝無以為繼。既然得知仿冒品絕大多數並非在我國境內製造,而是海外製造並輸入我國境內,則應該從邊境阻斷仿冒品輸入我國,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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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現今加盟商業實務的便利商店、手搖杯飲料店、速食店等,這些加盟業主「限制加盟商的商品售價」,卻又不違反公平法第19條「限制轉售價格禁止」,無非是採取下列任一種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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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加盟商會問我:「律師安安! 我最近剛去加盟展,看到一間連鎖加盟品牌很有發展潛力,就當場簽了加盟合約,但除了一本招商手冊跟DM外,什麼文件跟資訊都沒給我,攤位人員說我加盟以後就會慢慢知道了,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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