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冠律師談加盟—加盟商於加盟契約解除、終止或期滿時,可否請求返還加盟金、權利金?

2022/06/02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大概在上個月中,我在台中剛開完庭,坐上計程車驅車前往台中高鐵站準備回台北,在行車途中,突然一通電話打了過來,我一看來電顯示,是去年認識的一位可愛妹子,當下我以為終於受到愛神的眷顧,趕緊興沖沖的接聽電話,沒想到只聽見她在電話另一頭語無倫次的一直哭,我頓時感到美夢幻滅,但也顧不得這麼多了,趕緊先安撫她的情緒,並擇期相約在事務所碰面一問究竟,在3天後,這位妹子面容憔悴、雙眼浮腫到事務所來找我諮詢:「律師……我加盟○○○兩年多來,都賺不到什麼錢,而且人事成本、管銷費用壓得我喘不過氣,我真的好痛苦,我現在想下車不做了……我當初加盟的時候付了25萬的加盟金,每年1次的權利金是7萬5,我已經繳了2次了,這些錢我可以要得回來嗎?」隨後我仔細端詳她帶來的加盟合約書,並問到:「合約說的『教育訓練半年1次』、『顧問諮詢1年3次』、『廣告行銷1年6次』這些,加盟總部全部都有做到嗎?」妹子回答:「下半年的教育訓練還沒有,顧問諮詢次數,我這兩年多來都沒有用到,廣告行銷一直都有,到今年4月為止已經推出2次了。」最終我做出的結論是:「25萬的加盟金不能請求返還;至於你已經支付的權利金,可以請求部分返還,至於返還金額是多少要再細算。」這位可愛妹子的問題想必是不少有意下車加盟商的疑問,然而這個疑問的答案,其實取決於「加盟金、權利金各別的性質」,今天我就來跟各位聊聊—加盟商於加盟契約解除、終止或期滿時,可否請求返還加盟金、權利金?
首先應區辨的是,「加盟金」是指有意加盟者在簽約時一次給付的簽約金,藉由給付簽約金而取得加盟資格或與加盟業主簽約,與商標授權期間長短、是否獲得教育訓練、是否得到顧問諮詢等全然無關;而「權利金」是指加盟商(指已正式加盟的加盟商),依約每年、每月或每季按時繳納的固定授權費用,也是加盟業主因授權商標,並提供教育訓練、顧問諮詢、廣告行銷等所收取的繼續性對價。兩者的差別在於,加盟金事後不得請求返還,因為支付加盟金的目的,在於有意加盟者「取得加盟資格」或「與加盟業主簽約」,既然有意加盟者曾經取得加盟資格或與加盟業主簽約,事後當然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返還;而權利金需視加盟業主是否已履行加盟契約中收取權利金的各項對價義務,針對尚未依約履行的部分,加盟業主需要返還該部分的權利金,理由在於權利金既然是加盟業主因提供契約上各項服務而收取的繼續性對價,倘加盟業主未依約提供服務,加盟業主當然需返還相對應的權利金。
雖然加盟金、權利金各自的意義有別,但在加盟商業實務上,仍然有不少加盟業主分不清楚兩者的區別,通通將之混為一談,又或者是有意混淆,理由是加盟業主在簽約時,若將教育訓練費、商標授權費、顧問諮詢費、廣告行銷費等皆通通含括在加盟金裡,可以向有意加盟者一次收取可觀的金額,對於加盟業主的現金資產有相當豐厚的挹注;這樣固然看來不錯,但往後加盟契約一旦終止、解除或期滿,加盟業主仍需依比例返還加盟金,而且要返還多少金額,計算上會傷透腦筋,因為若將加盟金與權利金混雜在一起,加盟金不再單純是有意加盟者為「取得加盟資格」或「與加盟業主簽約」而支付的簽約金,額外兼有權利金的「對價」性質,倘若加盟業主尚未提供契約上的服務,當然需返還該部分的權利金,也就是依比例返還當初一次支付的加盟金,尤其,這類返還加盟金的爭議進入訴訟的時候,法院將會逐一檢視加盟契約中收取權利金的各項對價義務,加盟業主是否已經履行完畢,針對尚未履行的部分,法院就會判命加盟業主返還權利金。再或許有人會問到,如果加盟契約明白規定:「加盟契約不論期滿、解除或終止時,加盟者不得請求返還加盟金之一部或全部」,這樣加盟業主是否就「完全不用」返還加盟金了? 我要回答的是:很遺憾!法院仍會判決加盟業主依比例返還加盟金,因為法院會採用實質認定,依照上述的區分標準,將簽約時的一次性給付,依其性質區辨為加盟金、權利金,只有加盟金才適用前開不得請求返還之約款,另針對加盟業主尚未履行權利金對價義務的部分,法院仍會判命返還該部分的權利金。
綜上所述,加盟金、權利金兩者性質各異,加盟金是有意加盟者以取得加盟資格或與加盟業主簽約為目的,於簽約時一次給付的簽約金,而權利金是指加盟商於加盟期間因取得加盟業主契約上各項服務而給付的繼續性對價,倘若加盟契約解除、終止或期滿,加盟商無法取回加盟金,至於權利金,需視加盟業主是否已履行加盟契約中收取權利金的各項對價義務,針對尚未依約履行的部分,加盟商有權請求返還;再者,加盟商業實務多見的是,加盟業主將加盟金、權利金混雜在一起,於簽約時一次向加盟商收取一大筆加盟金,一旦加盟契約終止、解除或期滿,法院會逐一檢視加盟契約中收取權利金的各項對價義務,加盟業主是否已經如實履行,據此決定應返還加盟金的數額。從而,這邊提醒各加盟業主切勿一次將加盟金、權利金全部收足,否則屆時應返還加盟金的數額,在計算上會變得相當複雜;另請有意加盟者留心的是,加盟金歸加盟金、權利金歸權利金,兩者性質截然可分,既然權利金是加盟業主因提供契約上各項服務而收取的繼續性對價,有意加盟者與其在簽約時將權利金連同加盟金一併支付,倒不如在加盟期間按時繳付固定金額的權利金,這樣一來,不僅可減輕自身在簽約時的金錢壓力,更可在加盟期間定期檢視加盟業主有無確實依約提供各項服務,如此才是對有意加盟者最有利的安排!
Chri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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