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冠律師談加盟—「加盟處理原則」規範的兩大重點

2022/06/01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有些加盟商會問我:「律師安安! 我最近剛去加盟展,看到一間連鎖加盟品牌很有發展潛力,就當場簽了加盟合約,但除了一本招商手冊跟DM外,什麼文件跟資訊都沒給我,攤位人員說我加盟以後就會慢慢知道了,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或者一些加盟業主會問我:「律師呀! 請教一下,我們公司在世貿一館參加加盟展,一些有意加盟的人說要把加盟契約書帶回去審閱,說有契約審閱期,這樣對嗎? 我這可是加盟欸!又不是消費者保護法,怎麼會有契約審閱期?」其實這些問題都涉及到「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以下簡稱「加盟處理原則),那加盟處理原則究竟規定了哪些重點呢?
首先要說明的是,「加盟處理原則」是加盟業主及加盟商雙方不可不知的法令規範,因為雙方是屬於特殊投資關係,具有高度資訊不對稱,打從簽訂加盟合約前至實際經營加盟店前為止,加盟商對於加盟體系相關重要資訊一無所悉,跟加盟商比較起來,加盟業主顯然具有資訊上優勢,何況,加盟商一旦進入加盟體系後,所投入之資金將成為沉沒成本而無法自由運用,為平衡雙方間的資訊不對等關係,公平會特別訂立「加盟處理原則」。
加盟處理原則針對加盟制度,規範了「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加盟契約的審閱與交付」此兩大重點,逐一分述如下:
  • 揭露加盟重要資訊
    加盟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加盟業主應於正式締結加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10日前、個案認定合理期間或雙方約定期間,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要這邊要說明者有三:
  1. 所謂「預備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在正式締結加盟契約之前,若向交易相對人(因為還沒正式簽署加盟契約,稱為交易相對人)收取一定費用,且與交易相對人簽署草約、預約單或加盟意向書等加盟文件,且該些加盟文件有約定如不加盟將沒收費用或由交易相對人賠償之法律關係;因此,在簽署這些加盟文件之10日前、個案認定合理期間或雙方約定期間,加盟業主就要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
  2. 至於「加盟重要資訊」,加盟處理原則規定了7項,若有興趣可參閱加盟處理原則,這邊只點出至關重要的3項加盟重要資訊如下:
    (1)授權加盟店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名稱、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說明:權利範圍、有效期限不需揭露,因為商標權、專利權等屬公開資訊)
    (2)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
    (3)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說明: 終止或解除加盟契約之各種情況需逐一揭露)
  3. 加盟業主提供加盟重要資訊的方式,依據加盟處理原則第3點第7項,可以紙本、電子郵件、電子儲存裝置、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等方式,但對於資訊提供之有無,需由加盟業主舉證證明;因此,提供重要資訊的方式不以書面為限,但為便於舉證,建議仍以書面交付,且在書面交付之時,建議加盟業主請加盟商簽章並自行填寫取得加盟書面文件的年月日,另請加盟商在騎縫簽章,以免屆時無法舉證已出具書面供審閱。
  • 加盟契約的審閱與交付
    依照加盟處理原則第4點,加盟業主除在簽署加盟契約前,應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5日或個案認定合理之契約審閱期外,還需從締約日起30日內將加盟契約交付交易相對人;因此,契約審閱期可不是只有消費者保護法才有規範,連加盟處理原則也有,不論加盟業主或加盟商皆需特別留意。
假使加盟業主沒有遵照加盟處理原則第3點或第4點辦理,加上公平會認為個案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情形,則依加盟處理原則第5點,加盟業主將會構成公平法第25條的違反,而違反該條的罰則規定在公平法第42條;至於公平會認定個案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評判標準,規定在「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5點第2項:「判斷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可考慮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是否會對其他事業產生警惕效果、是否為針對特定團體或組群所為之行為、有無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之效果,以及行為所採取之方法手段、行為發生之頻率與規模、行為人與相對人資訊是否對等、糾紛與爭議解決資源之多寡、市場力量大小、有無依賴性存在、交易習慣與產業特性等,且不以其對交易秩序已實際產生影響者為限」。
綜上所述,「加盟處理原則」規範了加盟業主的兩個重要義務,一是「揭露加盟重要資訊」、二是「加盟契約的審閱與交付」,因此,加盟業主不僅須在正式締結加盟契約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10日前、個案認定合理期間或雙方約定期間,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並且,要給交易相對人「至少」5日或個案認定之契約審閱期,還需要自締約日起30日內將加盟契約交付交易相對人,否則當公平會認定個案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情形,加盟業主會違反公平法第25條,並面臨同法第42條的高額行政罰鍰。不論有意加盟者或加盟業主都要特別注意這些規範內容,從有意加盟者的角度來看,務必瞭解自身的法定權益,免得投入大筆加盟金、權利金等還沒賺到錢甚至負債累累;以加盟業主而言,千萬別嫌麻煩、貪圖方便或一時疏忽而遭公平會裁處高額罰鍰,這樣真的是因小失大!
Chris Chiang
Chris Chiang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