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冠律師談加盟—什麼是「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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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很多想自行創業的人常會說:「加盟手搖杯開店看起來好好賺欸!」、「我有錢的話就加盟便利商店了!直接在學校附近開一家肯定發財呀!」、「開加盟店在夏天時賣冰品、在冬天時賣湯圓,這樣一定『削』海了吧!」這時候問題就來了,究竟什麼是「加盟」?「加盟」是不是真的這麼好賺?

關於「加盟」制度,在國外其實已經行之有年,英文稱為「Franchise,主要的意義是「下游零售商借用總店的商標來銷售總店的商品」,目前已發展成各式各樣的類別。而我國法律沒有任何一部加盟專法規定什麼是「加盟」,連民法也沒有相關規定,對於「加盟」制度,有較為詳盡規定的是,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頒布的「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以下簡稱「加盟處理原則」) ,這個加盟處理原則不是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的法律,僅僅只是公平會頒布的行政規則,因此,公平會特別針對加盟制度頒布的這部「加盟處理原則」,實在值得我們好好瞭解一下。
觀察加盟處理原則可知,其第2點第3款將「加盟制度」定為「加盟經營關係」,並將加盟的內涵規定為:「指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但不包括單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再為轉售或出租等情形。」簡言之,加盟業主(又稱「加盟總部」,英文稱為「Franchisor」)與加盟店(又稱「加盟商」,英文稱為「Franchisee」)間的契約,須同時具備下列二要件才會構成「加盟經營關係」:
  • 加盟業主將商標或名稱授權加盟商使用
    需特別注意的是,加盟商在販售加盟業主的商品時,不僅有使用加盟業主商標或名稱的權利,同時有使用其商標或名稱的義務,因為如果加盟商利用加盟業主的資源、經營技術,卻不使用加盟業主的商標或名稱的話,顯然違背加盟制度的精神。
  • 加盟業主將經營的知識或技術傳授給加盟商
誠如剛剛所說,加盟制度起源於國外,目前已經發展成各類的型態,有關現行商業實務上的加盟,可大致分類如下:
  1. 自願加盟(Voluntary Chain,簡稱VC)
    加盟商以自己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店舖,加入加盟業主的加盟體系,且單獨享有加盟店的經營權,簡單來說就是加盟商「帶『店』投靠」,既然加盟商對店鋪擁有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並單獨享有經營權,則加盟商對於利潤的要求自然更高(通常為買賣價差),且加盟業主對加盟商的掌控能力較弱;而自願加盟常見於休閒飲料店、冰品店、乳品店等。
  2. 委託加盟(Franchise Chain,簡稱FC)
    委託加盟有下列特色:
    (1)加盟業主單獨取得加盟店鋪之所有權或使用權,因為除門市費用、管銷費用由加盟商負擔外,一切費用(含租金、設備等)概由加盟業主負擔;而加盟業主會將店鋪委託加盟商經營、管理,由加盟商取得店鋪之受任經營權,因此,兩者間會成立加盟業主為委任人、加盟商為受任人之委任關係
    (2)加盟業主對加盟商的掌控能力較強,因為加盟商對店鋪的經營權是由加盟業主所授與,加盟業主可以依契約約定收回,況且,加盟商的收入來源是加盟店每月毛利一定比率的佣金,加盟業主可以掌控加盟商的收入;而委託加盟常見於便利商店、咖啡店、火鍋店等。
  3. 特許加盟(Franchise Chain,簡稱FC)
    除投資項目、費用負擔、加盟期間、佣金比率不同外,特許加盟皆相同於委託加盟(單看特許加盟、委託加盟的英文名稱相同,就可以知道兩者基本上是相同的)。
綜上所述,依照加盟處理原則,「加盟」是指加盟業主以契約將商標或名稱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商經營加盟店,而加盟商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此外,依現行加盟商業實務,不是所有的加盟類型都是輕鬆賺錢的,例如在「委託加盟」、「特許加盟」的情況,加盟商的收入來源是加盟店每月毛利一定比率的佣金,如果月營收不佳,當然只會獲得微薄的佣金;何況加盟業主大多會在加盟契約規定,每月營收減去每月的進貨成本、「報廢損失」(也就是賣不出去的滯銷品)等費用,才是加盟店每月的毛利額,如此一來,以此毛利乘以一定的比例計算出來的佣金,根本少之又少,這樣所剩無幾的佣金顯然是不敷管銷費用、人事成本的。因此,你應該知道什麼是加盟了,而且加盟不是如你想像的這麼好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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