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規劃_稅務機關新聞稿分享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從國稅局下方之新聞稿可以從另一個角度來思考,在遺產之傳承上,可以適當做出什麼樣的規劃,來避免特定繼承人不情願地另外從口袋出拿出錢來繳遺產稅,或者拿自身的財產去做擔保抵押,以方便其他繼承人執行後續之遺產移轉?

人性往往在這時刻流露出比較真實的一面

因此,為避免以上情形,預留稅源似乎是比較健全之規劃方式。而預留稅源主要是源自於哪一類財產? 是容易變現之流動資產如上市櫃股票、基金或甚至虛擬貨幣? 或者是透過人身保險理賠? 預留稅源要留多少才夠? 何時要開始設計規劃比較恰當? 等等議題均是從父母長輩在希望能給後輩一個比較無憂的環境前,需要好好思索之議題。


遺產稅未繳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ntbt.gov.tw)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確切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8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3年2月10日止,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全體繼承人已找好買家,急於脫售遺產中之A土地(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再以出售土地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經繼承人提供定期存單300萬元作為納稅擔保,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土地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如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不能於期限內繳納,可於繳納期限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以免逾期未繳納稅款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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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透過一些稅務議題之分享,讓讀者對於生活周遭其潛在之稅務議題,可以簡單理解並避免不避要之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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