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主委李進勇保證如果有一個選務人員因為違法被司法定罪,他立即下台,但是中選會又一再為選務人員的違章脫序背書,說甚麼有沒有照規定[在開票前先清點公布領票人數]都沒有違法,計票完成再公布更好,若有與之前公布的不符,則之前公布者無效,又縱容主任管理員可將空白選票攜回自宅保管一夜﹙條件是經公所同意)並載明於[作業手冊]中,不是擺明作票合法嗎?[監票]是怎麼監票的呢?所以本文論述並不客觀,不足服眾.又假如[中選會就是作票中央廚房],則台灣的民主還能對抗對岸的獨裁專制政權嗎?就像台灣自詡人權進步,怎會有[因公訴誹謗罪準備程序庭被告本人未到庭(委託律師有到庭)],尚無有罪判決,就由法院逕行宣告[通緝13年]且即時註銷被告護照的荒唐違反[未確定判決有罪前應推定為無罪法學見解的案例公然展是在全世界面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