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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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遺產、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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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出爐了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就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特定人而將贈與價值加計入遺產總額後核定課徵遺產稅額,在發生致未受贈與的繼承人應負擔的遺產稅稅金大於繼承所取得的遺產,該繼承人將無須繳納因為生前贈與所衍生增加之稅額。
預告登記僅適用在對於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也就是所有權人有請求權的時候,網傳父母為子女買房時,用預告登記以避免子女敗壞家產,但因為父母為子女買房就是贈與給子女了,原則上父母有對子女並沒有請求權的存在,這樣的預告登記恐怕有被法院撤銷的可能,還是要徵詢專業人士意見並搭配合法的法律制度設計,才是可行。  
自從最高法院大法庭認定保單在「必要時」得由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以來,民事法院執行處已經被此類型的保單強執行案件量塞爆,但最高法院的意思是必須由執行法院就個案審酌,判斷是否具有終止保險契約之理由,並非一律可由執行法院代替債務人向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茲就目前法院實務上相關判斷標準,彙整供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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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遺囑(死後)信託將遺產移轉受託人,仍然可能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繼承人雖不能撤銷整個信託,但對於繼承人因此不足的部分,繼承人仍然可以請求扣減及返還。
借名登記房產以規避囤房稅,除了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外,實際下卻產生高額的土地增值稅和遺產稅等問題,因小失大,切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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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遺產、不動產的規劃傳承,不僅應考慮能否依照自己的意願分配,還須一併考慮稅捐的負擔,否則子女實際取得的部分可能較原本的安排少了一大部分,資產規劃不僅有法律面的問題,還有不動產交易制度及稅捐的問題,在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時,應注意一生一次自用增值稅與年度贈與稅免稅額,二者如何選擇適用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