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成功的強暴」?
「成功的強暴」一詞乍聽實在令人感到有些驚悚,畢竟我們多希望所有的強暴都是「不成功的」。不過回到字面上的意思,這名醫師的意思大約是,面對陰道發育不全的女性,強暴者往往很難從頭到尾「順利」完成插入性的性行為,而既然插入沒有確實發生,強暴自然也沒有「成功」。
然而強暴是否「成功」且「確實」的發生,唯一的要素難道只是插入性性行為有沒有從頭到尾被「做完」嗎?從法律層面來看,我國刑法第十條第五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仔細觀察條文,可以輕易地發現該醫師的言論顯然是站不住腳的。這裡的法律規範有兩個重點,其一是,施作的部位包含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像是以手指進入(或使之接合)他人的性器,或者是將物體置入(或使之接合)對方的性器,也可能構成性侵。
其二,也就是本文的重點,我國刑法對於性交的規範,除了一般人所想像的「插入」之外,還包括另外一種行為態樣,也就是「使之接合」。試想一下以下這些例子,一名女子強行將自己的陰戶與一名女子的陰戶摩擦,或強行與男子的陰莖接觸。此些情形,可能就是立法者除了「插入」以外,又另行規範「使之接合」的原因。
▋ 傷害的存在於否,與陰道長短並無關聯
簡單來說,對於性侵的態樣應該放棄以陽具為本位的思考模式。單單「插入」已不足夠解釋性侵的情境。再回到公視人生劇展的劇情,即使我們可以從婦產科醫師的說詞得知,子宮發育不全的女性陰道長度確實較其他女性為短,但很抱歉,這與她是否有辦法「成功」地被強暴,之間並不具關聯。
另一方面,如同許多人不厭其煩提到的,既然強暴指的是違反一個人在性上的自主意願,所造成的結果除了客觀上的傷害事實外,還有對個人情感與意願的侵犯。換句話說,當一個人感到她的性自主遭到侵犯、她的意願被罔顧,那麼這個傷害就已經造成。不管試圖傷害她的人是否成功地插入、是否射精、是否爽到,其實都和這個傷害是否「成功」沒有太大關係。
此外,如果你我還記得,性暴力很多時候其實和性慾無關,而是權力、控制和支配慾望的展現。從這個角度來看,判定強暴是否「成功」的要素,其實是行為人(加害人)是否展示了自己的權力地位,是否讓受害人感到恐懼,又是否成功支配了受害人。受害人的陰道長什麼樣子,恐怕依舊無關。
▋ 複製「強暴迷思」的定義
婦產科醫師的說法,表面上看起來是以「醫學知識」為底,為強暴提出一個定義,但實際上不僅與法律規範內容不符,更反映出了這個社會對於強暴的迷思,以及在性暴力討論中,受害人經常被這些迷思剝奪了發聲機會的事實。
一個有些極端的例子是,2012年時美國Pro-Life(意指反對人工流產)參議員候選人亞金斯(Tod Akins)在一場電視訪問中被主持人問到,如果一個女性因為遭到強暴而懷孕,這個女性是否應該獲得人工流產的權利? 他回答:「女性受害者們很少因為強暴而受孕,因為在一個『真正的、正當的強暴情境裡(a legitimate rape)』,女人的身體機制會自動防止她們受孕。」[2]
這番言論自然引起許多爭議。包括在美國因為強暴而懷孕的女性每年高達數萬人、女性「自然避孕」的神力恐怕並不存在,以及更重要的,到底甚麼叫做「正當強暴」?亞金斯隨後解釋,他想說的是「強迫強暴(forcible rape)」,也就是在強暴過程中涉及了暴力的運用(因此可能排除撿屍或迷姦的狀況)。而這樣的強暴才是我們認知中的強暴。
亞金斯的說法看似極端,但其實反映出了很多人的心聲,那就是:這世界上有兩種「強暴」,一種是「真的」、「成功的」強暴,這類強暴的受害者通常奮力抵抗、沒有做錯事(例如沒有喝醉或是穿著裸露)、因此值得同情與幫助;另一種則相反,受害者可能不是「真正的女人」(例如陰道發育不全),或是德性不佳,或是「罪有應得」。總而言之,發生在他們身上的強暴,不是強暴。
責怪受害者的思維讓我們得以找尋藉口,決定誰才是真正值得同情和幫助的受害者,而這樣的受害資格論又再次幫助我們強化了某些受害者應該被責怪的正當性。更重要的是,當「我是不是受到了傷害」的詮釋權從受傷的人身上,轉移到了婦產科醫師、參議員候選人,或是社會大眾時,我們不僅剝奪了受害者們說出自己故事的機會,更可能進一步地,奪取她們的「自主權」,形成另一種的「強暴」。
[1]相關報導可見:http://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992929
[2]可參考:http://queerology.net/2012/08/revelation-from-slu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