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投資論述的基本原則

2019/04/09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重要公告】
感謝教官提醒,在此修正自己的貼文基本原則......
首先,先講一下可不可以談股票這件事情......
早期法令是不行,可是搞得只剩下投顧可以講,大家也知道電視上丟筆的老師、第四台講的有夠誇張,他們亂七八糟的可以講,正常的達人不能講,依據當時的法令只要不是依法核准的投顧業都不能講任何有關於證券的討論。
簡單來說,為什麼不讓我分析?有牌的就對投資人有利嗎?
結論當然不是。
後來,當然因為違反「言論自由」,大法官會議第634號解釋訂立了一個標準...
「...原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業務範圍依該規定之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不包括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
因為相關法令很複雜,我通常都以此一解釋文為依歸...
一、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可以。
所以像是哪一家公司財報又拿不出來了,CB是什麼東西可以介紹,什麼是技術分析,也可以進行非價值分析的評論。
二、不能談到個別有價證券的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
1)這要提到有價證券的定義,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ETF)
2)價值分析就很麻煩,便宜價、昂貴價,0050可以買,從文字解釋上似乎違反規定。(不過這個只限制講習,也就是所謂的開課,只要談到個股價值分析幾乎就不行)
3)目前看起來應該不包括臉書貼文、賴聊天;但因為大法官可能不太了解證券與資訊環境的實務運作,所以解釋文似乎只針對開課這件事討論,其他臉書直播、貼文、專欄寫作、專案集資等雖未討論,都個人認為還是以保守看待為宜。
所以,基本原則如下:
1) 個人認為可以談個股發生的事實,但不能談到價值分析,也不能談論買入賣出點。
2) 災難投資法的上證、俄羅斯、石油等標的,個人認為可以談論,但工具的部分涉及到「有價證券」,請自行參酌。
3) 公布持股似乎沒有違反上述規則,但因為可能有誘使投資人買進賣出之嫌,個人依據過去做法是不公布持股,其他朋友請自行斟酌是否公布。(但偶爾會寫一些自己投資的心路歷程)
我的直播或方格子,或臉書貼文,如果有違反上述兩項基本原則者,請賜告:
    1.6K會員
    735內容數
    這個出版專題的內容能讓大家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看看我是如何克服心魔,或者是無法克服心魔的窘態,正如同災難投資法那本書,並不是一本歌功頌德自己的投資法有多厲害,而是誠實地面對自己如何從不斷的犯錯中,找出問題的關鍵,並逐漸改善自己個性的缺失,也讓自己投資報酬率愈來愈好的過程。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