懇請連署調整稿費免稅額和認定標準: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62514356-310e-46cd-ad19-c3eba7797547 各位藝文工作者與關心藝文議題的朋友大家好, 相信領過所得類別代號9B(稿費、演講等)項目酬勞的人, 都知道有18萬的免稅額度可用, 但您知道這個免稅額度已經多久未曾調整了嗎? 答案是「30年」,是的,您沒看錯,我沒有多寫一個零, 上次所得稅法修正有關稿費等收入的免稅額已經是民國78年的事了。 相較於大眾所熟悉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是每3年評估一次, 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民國78年是每人每年4萬5千元, 民國108年的現行所得稅法已調整為20萬元,漲幅足足近4.5倍; 而稿費等收入的定額免稅額卻30年未曾調整。 面對30年來物價的驚人漲幅, 還有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單筆稿費超過兩萬元預扣10%稅金等規定, 再加上傳統紙本出版產業的衰退,對相關從業者的生計無疑是雪上加霜。 因此本人提議稿費等收入的18萬定額免稅額,應比照「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額度,避免相關從業者因物價上漲而加重稅負。 另外為了因應紙本沒落,數位崛起, 也建議稿費的認定標準放寬至電子媒體, 不再受限於傳統出版或報章雜誌等紙本媒體。 懇請各位藝文工作者與關心藝文議題的朋友, 若認同此提議請至以下連結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62514356-310e-46cd-ad19-c3eba7797547 附議此提議,也可以在討論區留下您的寶貴意見。 若能在60天內(2020年3月16日以前)募集5000個附議, 政府的權責機關就會予以回應。 歡迎廣傳以上訊息至各大社群媒體, 並轉發給您認識的作家、譯者、作曲家、編劇家、漫畫家、學者, 以及所有關心藝文議題的朋友,讓政府聽見各位的聲音,謝謝大家! 參考法規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 所得稅法第4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中略) 二十三、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 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5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 ,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 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所稱版稅,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銷售, 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所得。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 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
https://www.ptt.cc/bbs/Translation/M.1579227676.A.BBF.html
但部落客個人的看法是廠商若把你的費用用薪資申報,那免稅額度就會用不到
問過台北國税局,他們說部落客不適用免稅額度,因為部落客不是出版品
9B這個選項,部落客能用適用公開演講、學校邀請的情況,但稿費這項目,部落客基本上是不能申報的~ 但這個調高連署對部落客還是有益的,值得推推推!!
出處:部落客接案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