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丟咖啡?店家利用台灣人法律無知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我這邊就直接說了,店家其實就是利用大多數台灣人法盲,言論暴力打擊網紅,順便增加粉絲罷了。
如果你不知道 Bonica咖啡店 強迫 網紅卡卡兒,網紅憤而將咖啡都到店門口,店長又把咖啡塞回網紅朋友包包的新聞,我簡單說一下來龍去脈。
簡單來說,就是叫做卡卡兒的網紅,去咖啡廳Bonica拍照。
然後因為下雨,卡卡兒的鞋子浸水想要換鞋,但店家的規定是客人不能在店內換鞋。

卡卡兒覺得受到冤枉,因為店內禁止換鞋的原因是不準商業攝影,但是卡卡兒有表示這次不是商業攝影,但還是被強烈要求禁止。
所以卡卡兒決定要離開店裡,但是Bonica的老闆禁止她離開,因為她點餐還沒付款。
但實際上餐點根本就還沒做,但老闆就是要求她一定要付錢。
以下原文轉自咖啡廳 Bonica,文中的「我」是咖啡廳的老闆:
---
卡卡兒:你這樣我覺得心裡不是很舒服,那我們換一間店好了。
我:那請問你的餐點?
卡卡兒:就不要拉。
我:你點了餐點不能不要。
卡卡兒:為什麼不行?這是消費者權益。
藉機在此分享給大家
客人點餐法律上是『要約』,我說『好的』答應點餐叫承諾,這樣契約就成立了,只剩履行(付款和出餐),至於一般人認為沒做不用付錢,那是建立在老闆同意解除契約的前提下。
---
也就是說該餐廳的老闆,引用的法律條文為:
民法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這沒有問題,而卡卡兒不願意遵守店內禁止換鞋的規定,想要離開店家。
因為餐點還沒來,根本就還沒吃到,所以不打算付錢,那麼卡卡兒可以不付錢嗎?。
民法第 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這邊解說一下,法律上的債務人與債權人,不一定是借貸的雙方,也可以代指付款方與收款方。
這次是卡卡兒不願意遵守店內規則,想要離開咖啡廳,是可以歸責卡卡兒,所以作為債權人的咖啡廳,可以要求卡卡兒損害賠償。
那麼損害賠償該怎麼做呢?
民法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也就是說,卡卡兒只要回復店家的損害即可。
咖啡廳根本就沒有開始幫卡卡兒做任何餐點,所以咖啡廳實際上沒有任何損害。
那解約契約對於店家沒有損失,那按照法律上,店家就是讓卡卡兒直接離開即可,雙方回復原狀,也就是回復成簽訂(口頭)買賣契約之前。
這是民法的基本常識,只要契約雙方沒有損失,那麼有爭議就是將狀態恢復到簽訂契約前。
結果店家莫名強迫卡卡兒一定要付錢,卡卡兒只好選擇外帶(哪怕咖啡根本還沒開始做,就是要強迫卡卡兒消費,讓她難堪就是)。
卡卡兒因為被逼付錢很不舒服,憤而把咖啡丟到店門口,雖然這行為不是很有品。
但店家又更沒品,因為店家居然衝過去將溢出的咖啡,硬塞到網紅朋友的包包中。
這部分硬要說的話,其實也有毀損罪的問題(比如說溢出的咖啡弄壞網紅朋友包包內的拍照設備)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件事情雙方公開在網路上討論,咖啡廳從從400讚衝到了18000讚,咖啡廳訂單多到滿出來,網紅卡卡兒則被認為大頭症。
但你從法律上來看,店家的問題是比較大的。
若店家當初堅持卡卡兒必須付錢,還藉由卡卡兒不懂法律來壓制她的話(雖然店長的法律觀念也是錯誤的)實際上還有可能觸犯刑法的強制罪。
刑法第 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實際上你看 Bonica咖啡店 也都拒絕媒體採訪,表面上是不想將事情鬧大,其實是發現風向往自己倒,自己也知道很多行為、論點是站不住腳。
但無奈台灣法盲太多,盲目支持店家。
網紅卡卡兒又無法律知識自保,只能被冠公主病而受大多數民眾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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