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丹蓋赫返鄉記》講述十六世紀法國一齣著名的假冒案件,其中留下的記錄主要有當時審案的法官葛哈斯(Jean de Coras)所著的《令人難忘的審判》(Arrest Memorable),而在現今較為有名的為1982年的電影版本《 Le Retour de Martin Guerre》,以及當時作為電影顧問的歷史學家Davis在後來寫出的歷史著作,其著作採用敘事史的寫作方式,即不以分析為主,更著重探討人物和具體的微觀事件,藉由電影與歷史著作的比較分析,來探討《馬丹蓋赫返鄉記》在兩者間所呈現的形象和特色。
電影版主要架構的手法上有幾項特色,一是時間線前後的穿插,法官審問貝彤特與過往故事穿插在劇情中,尤其首先開場便是由此倒敘而展開,藉由一問一答間的回首過去,也是一種將觀眾逐漸帶往回憶的手段,讓人不自覺沉浸至導演營造的思想實驗中。二是電影對於角色的刻畫,能藉由劇情安排將性格描繪鮮明,如馬丹受親族控制卻對妻子不耐的懦弱不惹事、貝彤特作為一個十六世紀的女人,大多數都為被動態度的角色,以及潘賽特的能言巧辯記憶力強等等,藉由角色的形象塑造,和劇情對白的描繪,給予觀眾更為強烈直觀的感官享受,而這種鮮明角色的安排或說是演員的詮釋方式,都是電影對於過去的一種解讀,這種觀看角度成為其獨特的敘事方式。
相較於電影版來說,文字版本以線性時間敘述事實,從蓋爾一家搬家、馬丹成婚、出走再談到貝彤特的分析,接著新馬丹的出現到法官審判的過程,及法官葛哈斯的結局,作者順著事件發生的順序書寫,能夠清楚描摹事件的細節,而這些建基於作者搜集的資料證據之上,此正是文本不同於電影之處,電影說故事不盡然由證據構成,但歷史著作需要詮釋事實,儘管此部電影基本上是聲稱忠於歷史事實的,但思想實驗本身便帶有導演編劇有意識或無意識的意識形態,以及演員詮釋等方式,不無有二十世紀的價值所影響,並非意指其他創作型態的作品不會有創作者本身的意識形態,然則歷史著作的書寫模式確為更重視以證據說話,電影則是有更自由的創作空間。在線性安排之外,雖是以敘事方式書寫,但對於角色人格,或對白劇情上便未加以琢磨,強調劇情張力情節刻畫,並非文字書寫所著重的,文字更重視的是將事實記錄,且是經過調查許多資料線索連接起來的事實,與此同時Davis也提及影片脫離了歷史記載,因此其才書寫了歷史著作,以更厚實的描述來書寫成形,增添了蓋爾家的巴斯克背景、鄉村的新教、妻子的行為以及法官的內心衝突,搜集更多的背景資料,如婚姻法繼承法等當代法律材料,也因此得到了許多正向評價,如在建構歷史的過程中,擺脫了意識形態偏見等,然其實藉由法官葛哈斯的著作,並不能就確保全然真實。
電影與文本皆是作為微觀史學,揭露了十六世紀法國的鄉村生活,而在那時代典型的社會歷程中,電影並非以模仿還原來形塑,而是選擇了一時代品味來建構歷史真相,卻更為成功的將觀眾拉入其形塑的思想實驗中,歷史著作則是藉由厚實的描述,細緻地寫出當時的社會風貌,各有其特色,但互相建構了十六世紀農民的生活、愛情與司法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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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故事中不斷受到討論的一大徵點,在於貝彤特是否認知到馬丹其實是潘賽特此一事實,其是作為一個共犯還是被害者的角色未有定論各有說法。Davis的文字版本主張貝彤特為與潘賽特達成協定的共犯,而電影中主要可藉由劇情中的情節安排、演員的情感暗示,以及法官審判的問答中分析電影立場。首先電影情節最後一場法官和貝彤特的對話中,形塑了幾項證據,將法律資料變成一個劇情提供真實性,在法官葛哈斯口中講出了「女人是容易被騙的」、「女人總是淪為男人罪行下的犧牲者」,最終法官判定貝彤特無通姦罪而是一個受害者,由此處可以得知法官的立場,以及十六世紀時人們的最終共識,但此立場不代表便是電影的立場、二十世紀的立場,甚至為電影顧問Davis的立場,又或是著書時Davis的立場。
法官與貝彤特的談話中,問了幾個問題,比如「亞諾出現之前,需要男人嗎」「有過男人?可以滿足?讓你快樂?」,於此處貝彤特都點頭,法官再問「一開始就知道馬丹是假的嗎?」貝彤特不直面回答,而是換一個說法比較馬丹和潘塞特,指出馬丹作為一個不適任的丈夫與潘塞特作為一個好丈夫的差異,並說「當我們知道一切不能隱藏時,決定將案件送上去,若被判無罪就能被承認為夫妻」,而在審判的最後會走出來對馬丹下跪,「是因為看到潘的眼睛,知道沒辦法了」,潘知道一切無望,要貝跪下認錯扮演一個受害人,要她和孩子能夠平安。電影安排了這場劇情,儘管為法官所記錄,但其實審判資料並未留存,法官的著作不能夠就代表全然真實,先不論此段描述的真偽,以此作為分析電影立場的論證,其中可以見到貝彤特是有過其他男人的,並且在比較馬丹與潘塞特時,足以顯現他的功利主義,這些地方看似都符合Davis的主張,即貝彤特有智慧和判斷力,而接續的回答中,他們知道無法隱藏時主動提案,一是表現貝彤特的知情,二是如Davis所言他們有一段私定真情,從這段安排上,可以推論貝彤特應有作為共犯的疑慮,然這段情節安排便有了其矛盾之處,過程上參雜了二十世紀的解讀,可為了忠於事實呈現,結局卻還是葛哈斯所判的無罪,也就是電影顯現的立場,參雜了十六世紀與二十世紀的解讀,就如前述所提,此本應無法避面意識形態的加入,以及每個世代的詮釋都參雜卻並不自知,然真的無法避免嗎,也許電影無法避免的在形塑貝彤特的形象時,加入了獨立個體的意識形態,可更多的佐證上卻字字導向Davis的主張,藉由葛哈斯的口中說出,卻其實與其結論不同,此處的劇情安排應不是單純的意識形態可解決。
電影除了上述的劇情安排外,有幕形塑的論證可提,在貝彤特初見潘塞特時,貝彤特躲在最後相見,有些說法指稱貝彤特輕易就相信潘,或是儘管不相信還認下潘表徵功利取向,然作為一個新婚不久便被丈夫拋下的女子,乍見丈夫歸來感到羞怯或是害怕而躲在最後並無疑義,尤其新婚不久被拋下此一點,為何就不能證明身為妻子不盡然要認得丈夫?情節中不斷訴說妻子作為最重要判斷證人,可他們夫妻真有那樣的親密關係嗎,就連馬丹看起來情感連結更為親密的其他家人,從小見到大好幾年的家人都在選邊站時猶疑兩立,又如何能將所有過錯一如馬丹所稱的如此罪責,「你應該很清楚自己丈夫,我們家已蒙羞,全都是你的錯」。貝彤特的形象定位在電影中兩立,在大多數描繪十六世紀風貌時,貝彤特就只是一個農村婦女,無論是面對親友家屬丈夫時,皆屬於較為少言內向的女性,在面對潘塞特和叔父的逼迫時,也是作為一個被動的女性形象反覆猶疑受控制,可在需要特別證明馬丹真偽時,又被提出作為一個鮮明的角色,這是Davis所稱的貝彤特兩面派花招,還是建構了人物形象提取素材,脫離人物時代脈絡只為證明主張論調?
綜上所述法文版電影參與了十六世紀的思想實驗,同時也反映了二十世紀末期的觀點,十六世紀傾向相信身為女人的貝彤特是被欺騙的受害者,無論是法官審判還是群眾都產生某種共識,葛哈斯認為「女人是容易受騙的」,而二十世紀的Davis則認為其低估了女性的智慧和判斷力,甚至稱葛哈斯為「體貼而人道的學者」,然此會有超越菁英份子和父權社會偏見的問題,意即葛哈斯終究身處於十六世紀的時代脈絡中,再怎麼以新教寬容做解釋還是不夠合理。除此之外,二十世紀除了認為貝彤特有智慧和判斷力之外,也將女性放在主動、有自我意識的軌道上,二十世紀、二十一世紀評斷此事時,也許會理所當然的認為,身為一個妻子怎麼會不認得真正的丈夫,又或是覺得其相信的太快,甚或是以功利角度分析貝彤特需要一個親密愛人,以現今女性立場來看,的確覺得潘賽特怎麼說都比馬丹好,以現實層面來看達成協定不無不可,可實際上身處十六世紀篤信宗教的農村女性,真有如此大膽的想法,能夠具獨立意識分析利弊,甚至是冒著失去忠貞的風險,在第一晚便「交付身體給予潘賽特」嗎?從貝彤特以及村民的猶疑中,可推論其實眾人都是在過程中半信半疑,人性本就複雜難解,不應以二分法的信與不信斷定是非,也許可以合理推論貝彤特一如眾人起初相信,但在後來的相處之下,更信任或更懷疑馬丹的真偽,可無論是第一夜的忠貞問題,還是為潘塞特傾心,貝彤特都沒有後路了。
電影的形塑的立場儘管不佔有絕對兩立,但也正好符合了主題的懸疑性,電影撲朔迷離、曖昧不清,鋪陳伏筆線索令人疑竇叢生,許多疑處並未給予確定觀點或結果,例如貝彤特究竟有無在過程中認清楚馬丹,電影盡力忠於歷史材料,然在劇情安排上,也不無營造出朦朧的情愫,就在貝彤特與潘賽特之間,欲語還休的眼神和最終審判時潘賽特的維護等,電影並未講明卻又演出,這也是一種電影才能做出的手法,不一定需要文字,也就不必然證明事實,情感流轉間使得觀眾沈浸電影營造的思想實驗中,營造的的確就像一群重視歷史的藝術家,其中也不盡然主客觀所感受到的皆相同,亦即只要沒有以文字清楚寫出對白等,有觀者會認為有情感,就會有人認為沒有,電影能夠進行文字未完的揣測,即揣測出過去的歷史是怎樣被體現與被實現,並詳細的表現出歷史中的巨大力量,以及重大事件是如何影響每一個不同的地方,這種創造性是嚴謹的考究證據無法具有的,也因為此片的主題在真實度上反覆詰問,馬丹真偽的辨析中可分析集體記憶的建構,讓此電影有了更多觀看角度,電影提供了一種視覺聽覺的思想實驗,提供一種觀看歷史的角度,成為一種歷史的遠見來源,後世則有各自的解讀與詮釋。
參考資料
- Natalie Z. Davis,〈電影作為一種歷史敘事〉《奴隸、電影、歷史》,左岸文化,2002年8月。
- Natalie Z. Davis,《馬丹蓋赫歸來》,北京大學出版,200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