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工作,並不像電影或電視劇那樣成天攻堅和追捕犯人,還能夠很英雄式地拋棄槍枝,和犯人來場熱血沸騰的徒手硬漢格鬥,你腦海裡浮現的劉德華、郭富城或鼓于晏,是形象美好的演員,而不是真正的刑警。佔據刑警大把時間的其實是「文書處理」。
堆積如山的公文,已經是刑警工作的常態,每天的上班時數,至少有一半以上都在處理公文,一方面公文有時效的壓力,另一方面「舊的不去,新的一直來」,越積越多讓不少人心理更加厭倦,更喪失處理的意願。
除了少數簡單可以簽核歸檔的公文(俗稱垃圾公文,沒有營養又必須花費時間去消化的公文類型),多數公文是「刑案公文」,也就是由派出所受理報案後,陳報上來的刑案,從打架互告傷害、家暴、財物竊盜、詐欺等不一而足,而刑警在接到刑案卷宗後,必須初步簽核,送由第二層主管(偵查隊副隊長、隊長)到第一層主官(副分局長、分局長)批閱,而這個簽核過程,則考驗了刑警的寫作與文字表達能力。
簽核,主要有三個目的:
- 讓上級長官知道有這個案件發生
- 說明偵辦的進度
- 擬定後續的偵查動作
畢竟一個單位的主官每天有數十數百的公文要批閱,沒有美國時間去詳細翻閱卷宗的內容,因此怎麼以精準而不冗長的文字內容,準確傳達我想要傳達的意思,是每個刑警在處理公文的必須思考的問題。
舉例:報案人B說他的住宅內財物遭竊,損失X萬元,派出所受理報案後,陳報至偵查隊。
以我自己的經驗,會按照以下的敘述順序:
- 先說明報案人B發現住宅內財物遭竊的詳細時間與經過,以及何時報案(不少案件的報案時間都隔了好幾天,我甚至有處理過1年多以前的案件)
- 針對住宅現場的刑事勘察與鑑識情形,說明有無採獲生物性跡證(指紋、DNA等)及物理性跡證(如鞋印)。
- 以案發現場(住宅)為中心,說明周邊的監視器設置地點(必要時最好用地圖標示),以及監視器的調閱情形,比如有沒有拍到犯人影像、交通工具等。
- 針對上述二、三所列的事項,研擬後續的調查動作:
(1)、採獲的指紋、DNA、唾液或鞋印,送刑事警察局比對(如果已送,加註送驗日期)。
(2)、監視器調到的犯人影像或交通工具,過濾出他的真實身分,並進行「通知」或「聲請搜索票」的程序。
以上,大概就是一件住宅竊盜案件的簽核大略,重點不外乎「案件發生經過」、「偵辦進度」及「後續動作」等三個部分。其實,每個人的簽核方式都不一樣,但只要把握住「讓長官清楚明瞭」的原則,都是一份好的簽核案。因此,文字表達能力相當重要,如果簽核的內容次序紊亂、冗言過多,反而會被上級長官退件重簽,一來一往,會延宕不少時間,造成自己的公文壓力。
公文處理是每個刑警都逃避不了的課題,簽核案簽不好,就算被退個兩、三次,第四次總能夠成功被核批,但接下來要說的這件事,如果寫作能力欠佳,很可能是一件刑案的最大阻礙,那就是「偵查報告」。
所謂偵查報告,就是向法院聲請搜索票、通訊監察書(俗稱監聽票)等票證時,必須附上的文書統稱。偵查報告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讓法官、檢察官了解這件刑案的「緣起」、「對象」、「具體蒐證事實」及「核准的必要」。
聲請搜索票、通訊監察書的程序:先向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檢察官認為沒問題後,再把卷宗遞進法院,最後由法官審核,決定核不核發。
舉「聲請毒品案搜索票」為例,偵查報告的內容必須說明:
- 這個案件怎麼來的,比如說檢舉人檢舉。
- 聲請搜索的對象身分、住居所、交通工具等。
- 具體事證:比如跟監時拍到毒品交易的過程。
- 法官為什麼要核准搜索票的理由。
簡而言之,不僅要詳細說明這件刑案「哪裡冒出來的」,還要舉證「確有其事」,最後再給法官一個「不核發不行」的理由。
當然,聲請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時,都是一整份的佐證資料,但偵查報告是最關鍵、最精華的部分,後面的附件都是輔助,讓法官、檢察官確信「你說的是對的」,而不是信口胡謅。
「偵查報告寫得好,請票沒煩惱」,票核不核准,很大程度影響了案件的偵辦時程。比如預定星期四要展開行動了,結果星期一請票時被法官打槍(駁回),修正偵查報告及補強證據會再耗費時間,修正小瑕疵可能還趕得及星期四的行動,但大的錯誤恐怕就得讓行動往後推遲。辦過案的人都知道,專案行動拖延一天,就多一天的風險,要執行的對象這一刻可能還在你的掌握中,下一刻或許就銷聲匿跡。所以聲請票證時,我們的目標幾乎都是「一擊而中」,盡可能不讓法官有駁回的機會,所以除了證據蒐證齊備之外,如何把所有的精華濃縮在幾頁的偵查報告裡,就是我們必須絞盡腦汁的。
最後談談我自己最近的案子。一件毒品案要在星期一收網,於是前一個星期二就準備好了卷宗,要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我對這份資料頗有信心,檢察官看過之後也覺得很有機會,於是案卷就遞進了法院,然後我就回到辦公室,悠哉悠哉地處理我的其他事務,等著核准的電話到了。下午四點時,一通電話打來:「你的票法官駁回喔。」電話那頭的書記官冷冷一句,我內心升起了大大的困惑,我實在好奇法官駁回的理由是什麼,所以到法院去取那份駁回通知,理由是「我沒附上○月○日的蒐證資料」。
我回到辦公室拿出備份卷宗,仔細查看了一下內容:○月○日的蒐證資料我明明有附啊!為什麼法官還是駁回了?我左思右想也想不出個所以然,索性拿著卷宗去問同事小威,小威只是翻了翻、看了幾眼,拋出一句:「你寫在表格裡的『○月○日』太小字了,法官沒看到。」
啊……竟然是這樣嗎?反正也沒辦法向法官證實了(實務上司法警察不太會跟法官上得上話,對於法官的駁回聲請,司法警察也沒有異議的空間),於是我把原本「○月○日」的8號字,改成跟本文相同大小的12號字,隔天再遞一次,檢察官知道了這個情況,很好心地用螢光筆幫我在「○月○日」再畫上兩筆強調重點(這是我不如檢察官細心之處),這一次就很順利地核發,案件也收得漂亮。
經此一事,我才有所體認:刑事文書上的文字處理能力,不能僅限縮在文字精鍊、條理分明、邏輯清晰上,更要擴大範疇,把「讓別人看得懂」列為必要條件(或許應該說,職場文書都應該具備這項條件)。同樣一件事,把文句寫得通順扼要,比寫得晦澀拗口重要得多;版面的排列及設計,也要以「易讀、易懂」為原則,才是一份好的公務文書(尤其不少法官都是上了年紀的人,眼睛不好使)。對於前者,我對自己的文字錘鍊能力頗有自信,文書版面亦非難事,沒能對於閱讀者的「同理」則是我的缺陷。沒想到,一份偵查報告的「8號字」,會讓我自己如此介懷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