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收到來自法院或地檢署的傳票,雖然難免驚慌失措,但這一張a4紙上,其實記載了很多資訊,好好的解讀,會有很多收獲!
地檢署或法院要通知被告或證人開庭,可以寄發一張叫作「傳票」的通知文件,收到傳票若不當作一回事,在法律上可能導致嚴重的拘提(警察直接給你上手銬、上警車,直送到法庭上)、甚至是通緝的後果(刑事訴訟法第75條、第84條),嚴重一點的話,被法院裁定羈押也是有可能的。
傳票究竟會有什麼重要資訊?有哪些要特別注意的地方?詳見以下說明。
傳票外觀如下:
這張傳票會有以下資訊必須注意:
(一)最上方「台灣XX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
這可以知道核發這張傳票的機關是什麼,除了由地檢署核發之外,當然也有可能會是法院核發。
(二)案號及案由:
1. 先說說「案由」,指的是案件類型,例如可能是「妨害名譽」、「傷害」、「詐欺」、「妨害性自主」…等,透過這個資訊,大概就能知道是近期或是過去碰到的什麼事件所產生的案件,在開庭前才有辦法預作準備。
2. 至於像是「地股 107年度偵字第21875號」,是「股別」及「案號」:「地股」可以理解是「某檢察官+某書記官」或是「某法官+某書記官」的一個小組;而「107年度偵字第21875號」可以理解成「案件的身分證字號」,不論撰寫書狀、與書記官溝通或是查詢等,案號都是重要的資訊。
(三)備註:
1. 如果檢察官或法官在這次開庭有特別要求,例如要在當天帶某項文件、資料或證物過去….等,會在備註欄說明,所以也務必看清楚。
2. 這一欄會給一隻聯絡電話,但請注意這隻電話不是用來聯絡檢察官或法官,而是聯絡書記官,案件的大大小小的事情,頂多就是透過書記官聯絡與溝通,不可能直接聯絡檢察官或法官。
(四)附註:
從這一欄可以知道是以「被告」或「證人」等傳喚到庭,這是非常重要的資訊,兩個身分所涉及到的權利義務關係都不同,如果是「被告」身分,要那就好好思考是否要委請律師協助打官司、或是到法院閱覽卷證;「證人」身分,那就必須要依據所見、所聞老實陳述,而且在某些狀況,到時候是可以拒絕作證的,這部分日後會再另以專文說明。
(五)注意事項:
這一欄基本上是制式化的記載,也會一併列出注意事項及宣導等。
最後筆者再提醒,傳票是很正式的通知,絕不能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以免導致後續嚴重的拘提、通緝,甚至是羈押;而如果當天確實有不得已無法到庭的情況(例如人不在國內、要進行手術…等),可以事先與書記官溝通並撰寫一份請假陳報狀給地檢署,通常是都可以另外改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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