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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話|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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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訴訟文書是訴訟行為呈現的方式之一,另外呈現的方式則是以言詞陳述。在訴訟進行中,從一開始現場調查的「搜索、扣押筆錄」、在司法警察機關「詢問筆錄」以記錄案件相關人等的陳述紀錄,再移送或函送至地方檢察署時製作「訊問筆錄」,到檢察官所作出的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不起訴處分書,進入審判程序後,作為開庭紀錄的「審判筆錄」,最後由法官將案件審理結果以「判決書」呈現等,都是本話所介紹的範圍,法律有規定須記載的事項,及製作的方式,是訴訟進行中的許多細節,供讀者參考!

壹、文書的種類

一、公文書與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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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萬法之母,人從出生到死亡,每天一睜開眼睛,處處都用得到民法!學會正確的認識民法、使用民法,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做好事前規劃,培養法律風險預測的能力,那就跟著我們一起學習,我們將毫無保留的將所有相關知識都交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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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辯護人」的介紹後,我們要介紹輔佐人與代理人,三者間關於擔任的資格、權限等都不盡相同,在進一步了解內容之前,必須先瞭解其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各自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作用及存在目的,就可以理解為什麼法條要為此所做出區別性的內容。而對於輔佐人或代理人,是否委任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必要,法律亦
本話所要介紹的是「辯護人」,很多民眾在遇到刑事案件時,往往第一個問題就是「要不要找律師作為辯護人」,在一般案件中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委任律師作為被告的辯護人,但在特定的強制辯護案件類型則會指定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辯護。但並不是說一般案件就完全不需要委請辯護人,在每個案件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面對警察或檢察
本話所要介紹的是「迴避」,延續前面所講的「管轄」,當案件繫屬到某個法院後,法院的分案是會進行分案,將案件分配給某一個股別,由該股的法官進行審判的工作。但若是案件分配到有些特殊關係的法官手上,恐怕對於案件的審理有所影響,所以就有了「迴避」的制度。在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款可能發生偏頗的情況時,可以以迴避
所謂「審判權」是指對於某種案件,法院有對其審理的權力。在我國,公法事件由行政法院審理、民事及刑事案件分由普通法院的民事法院(庭)及刑事法院(庭)審理。 【補充】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節錄第一點部分)
「法院」在查明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的權限,縱使當事人(公訴人、自訴人或被告)沒有提出調查證據的聲請,法院仍得調查的意思。會有這樣的主義,就是賦予法院有澄清事實的義務,以達到發現真實的刑事訴訟目的。
之前我們有介紹過關於刑事訴訟程序的目的在於「發現真實」、「保障人權」及「維持法和平」,而我們為了達到這些目的,在刑事訴訟法中有許多的規定,確保在程序進行的過程能理想的達到所有目的,但達成目的仍有原則需要遵守,以免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造成法治更大的傷害,更有可能違反最上位憲法的誡命。以下就開始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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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書狀時,需準備三份,分別為正本(給法院)、繕本(給對造)及留底(自行保存)。親自送件需至法院收發處蓋收文章戳;郵寄送件則建議使用掛號信以確認送達狀態。留底副本應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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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本票裁定後,需等待裁定確定,拿到本票裁定正本和確定證明書後,可進行財產調查並聲請強制執行。若無財產可執行,可請求法院調查其勞保或保險,進行薪資或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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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臨法律訴訟時,收到法院的訴訟通知可能會讓人感到焦慮和不安。這時,答辯狀便成為被告回應原告指控的正式文件。答辯狀的目的是對原告的主張、事實、以及請求進行回應,這是被告在法律程序中保護自己權益的重要手段。答辯狀的重要性在於它是民事訴訟中,法官了解被告立場和觀點的唯一依據,因此如何撰寫一份有效的答辯狀
老闆說:這份狀紙簡單打就好,不要太複雜,就看台中地檢署的起訴書通常怎麼處理這種案件,按照起訴書格式內容抄一下,這個檢察官好像不知道怎麼寫起訴書,就寫一個版本讓她可以抄就好 我弄好之後 老闆說:這個要說她是會計啊、她還有負責收錢啊、還要說明怎樣怎樣啊、這個附表要合併一起這樣我開庭才知道怎麼回覆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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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大法官都認為本件應受理,但對於是否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和系爭書函是否為「確定終局裁判」的看法有所不同。呂太郎大法官認為本件自始非憲訴法第59條規定範圍,不須要求此要件,而尤伯祥大法官則認為應類推適用,將上級警察機關決定視為確定終局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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