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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煎何太急:刑警與制服員警的隔閡

2021/09/07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好好的刑警幹嘛不當?談現今「刑警荒」問題〉中提過,制服警察與刑事警察的工作內容大不相同,也談過了「刑責區」與「警勤區」的差異。而在〈官警鴻溝:警察內部的階級對立〉裡也提過一個概念:互相對彼此的工作內容一知半解,很容易造成工作配合上互不信任,甚至敵視。別說官警,就連同為基層的制服警察與刑警,往往都存在齟齬。

一、法律知識的見解落差

警察機關調查刑案,一般會製作刑案通知書通知民眾到案說明,刑案通知書由偵查隊刑警製作(刑案通知書屬於公文書,派出所沒有發公文的權限)後,大多數時候是利用「交辦單」交給轄區派出所進行「文書送達」,而所謂「送達」就是把文書拿到民眾家裡,讓民眾親自簽收或同居家人代收。
談到送達,大略分成「有人收」跟「沒人收」兩種情形,而「沒人收」又分成「寄存送達」和「公示送達」,以下略談寄存送達。
所謂寄存送達就是送達處所沒有人在,在信箱及門首張貼送達證明。意思就是:「今天我來送通知書,但是你家沒人在,所以我把通知書寄放在某某派出所,請你看到訊息時趕快去領。」而寄存送達的效力,必須從送達當日起算,十日後才生效。舉例來說,通知書的應到日時若是10月20日9時,則最晚必須在10月9日9時前完成寄存,無論對方到底有沒有實際去領到這份文書,時間一過,送達就是有效的。
倘若被通知的對象(稱某甲)在10月20日9時當天因故未到,警察機關就有權力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檢察官申請拘票,申請拘票的先決條件,就是送達程序必須合法有效。
舉我自身遇到的例子:我製作刑案通知書請某丙在10月20日9時到案,結果派出所員警在10月15日12時寄存送達⋯⋯我麻煩派出所再送達一次,結果第二次還是無效送達,一來一往耗費了將近兩個月,第三次我直接自己去送。還有一位「幽默」的前輩,到案日期都過了才送達⋯⋯。
為什麼不一開始就自己去送?因為刑責區案件非常多,也就表示要通知調查的人不少,全部自己送達會耗費太多時間,而且派出所對於當地轄區地形也更了解,省去找不到地址的困擾(鄉下地方很多Google不到的地址),基於這些考量,實務上多半會請派出所幫忙送達。這些考量,派出所員警並不一定明白,有些人會認為刑警就想偷懶,把送達這種雜事丟給派出所做;而部分派出所員警對於送達的程序規定一知半解,時常發生無效送達的情況,造成刑案公文延宕,以至於刑警對於派出所員警知識與能力的不信任。
送達聽起來像是郵差的工作,那為何不直接利用郵寄方式送達?這牽涉到資源分配的問題,市政府的警政經費(尤其是相對沒錢的縣市)很多時候左支右絀,導致警察機關難以再負擔掛號寄件的郵資,於是只好由基層員警擔任「送信」的工作。因此別說當地轄區,發一份公文請別縣市分局幫忙送達通知書也是很常見的事。
我曾經收到某資源相對豐富的縣市分局回函,對方雖然有幫我完成送達,但回函內容卻很不客氣,言下之意就是要我以後用郵寄的,不要浪費警力去送達文書,應該回歸到維護治安的工作上,並建議我們要積極爭取郵寄經費。他說的固然沒錯,但現實往往更殘酷:沒錢的市政府就是沒錢,還是只能繼續厚著臉皮請別人代送。
說起無效送達這種事,只是法律常識不足中的冰山一角,之所以特別挑出來提,是因為實在太頻繁了,好幾次我都不免懷疑我們所念的法律是不是同一部。
前面說了一大篇,並非刑警的法律知識就比制服員警高。在最開頭我就說過,刑警跟制服員警同為基層,不存在哪種職務的法律知識較高的問題,畢竟法律見解很「獨到」的刑警,實務上也相當常見。我始終認為,現代警察的法律素養必須不斷精進與提升,才足以應付瞬息萬變的社會環境。一張嘴就能粉飾太平的時代早就過去,我想這是整個幾察體系都必須重視的課題。

二、承辦案件中的勞逸摩擦

我們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派出所制服員警在勤務中查獲毒品、槍枝、酒駕等各種刑案,實務上的流程,大概是這樣子的:
這類在勤務(通常是巡邏)中查獲的刑案,我們稱之為「線上立破」。線上立破案件由派出所員警對嫌疑人製作筆錄及相關卷證後,接著把嫌疑人和卷宗一併帶到分局偵查隊,由偵查隊值班刑警接案,辦理嫌疑人移送工作。

移送工作包含:

(一)案卷審查:審查派出所製作的案卷資料有無欠缺表件、該符合刑事訴訟程序的部分有無疏漏。這個階段最常發生當場爭執的情況。有些資歷較深的刑警,不知基於何種原因,總是有股「刑事高人一等」的倨傲,只要案卷中有一點小瑕疵,就毫不客氣地對著派出所員警的鼻子罵,派出所員警也忍不了,辦了好幾個小時的案件,送到偵查隊被到處刁難,心裡當然不舒服。何況,刑事和制服說穿了只是職務不同,制服員警也沒有乾站著被當傻子罵的道理,於是便冒起唇槍舌戰的硝煙。順帶一提,警界常笑稱刑警為「刑事伯」,其實是一種戲謔且具有嘲諷意味的稱呼。
現在時代不同,擔任刑警的年齡層逐漸下降,老一輩的刑警也多半不再擺出以前那副姿態,小瑕疵或缺件,讓派出所員警補一補就好,沒什麼大不了。
壞就壞在:少部分員警自以為是,自己辦的案件都是好案,聽不進其他人的意見。我當刑警的第一年,就碰上了某位受上級長官器重的大紅人,刑案績效非常好,辦案手法卻很粗糙,有些甚至在違法邊緣。只可惜他從來不屑於理會任何人的建言,我行我素,多講兩句就會被他直接投訴到分局長耳邊,說偵查隊刁難,接著換我們挨罵。後來我們整隊遇到他送進來的案子,只管移送,其他閒話不說。果不其然,他辦的某樁案件被檢察官注意到其中的違法細節,簽分案調查,現在還沒結束。
(二)證物清點交接:比如毒品案件一定會有證物(毒品或施用器具),所有證物必須清點無誤,缺一不可。尤其毒品案件的扣押物品雜多,只要事前沒發現,事後察覺短少就是大事,派出所一定推給偵查隊,而偵查隊一定說派出所沒有隨案併送。最後的結論通常是接案的刑警負責收爛尾,誰叫他是最後經手的。
在110年3月間,新北市刑大(刑事警察大隊)的天花板上找到槍跟毒品,一時各警察機關滿城風雨,針對證物管理進行大規模的清查與稽核。雖然很麻煩,我卻覺得是很好的一次機會,強化贓證物的管理,可以避免使警察身陷囹圄。據報導,天花板上找到的東西是因為辦公廳舍搬遷,陳舊的公文封無人管理才任意擱置,我相信是真的,但這也是當時證物管理欠佳所遺留的弊端。
(三)生物資料建檔:經警察機關逮捕的案件,都將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指紋採集與照相。照相通常沒什麼問題,但指紋採集算是門技術活。有的人(刑警)就是做不好,常常被刑事局退件補正,這是會被警察局列管檢討的項目。因為技術活做不好而害長官被開會檢討,吃不完兜著走。
較需注意的是DNA採樣。我國有《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列舉出某些特定案類(如殺人、搶奪、強盜、妨害性自主等)的犯罪者必須採集其DNA送刑事局建檔。一旦漏採,列管檢討檢討再檢討。說起來,前面列舉的那些基本上都不會漏採,會漏的通常是「毒品再犯」。
在《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中,毒品犯罪是「經有罪判決確定後再犯」才強制建檔。實務上常遇到一種情形:某甲再110年4月被查獲毒品,5月又被查獲,這時某甲4月份那件毒品案搞不好連開庭都還沒,更別說起訴或簡易判決,DNA採樣的系統中只會顯示不需採樣。
弔詭事情的來了:倘若某甲在5月那次被抓之後,不再被查獲毒品,而4月份那件恰巧又被地檢署簡易判決處理,那麼單就文書資料上看起來,5月份被抓的那次,就是4月份毒品案有罪判決後再犯的案子:「要採」,所以當初沒採,之後就得想辦法補件。很不合理對吧?刑事局才不理你。
(四)繕打移送書:案卷審查完後,接著就是整理卷證(包含編頁碼、做封面),再透過系統繕打移送書、解送人犯報告書,送層層批閱。
(五)解送:上級批准、蓋完機關印信之後,一份完整的刑案卷就完成了,再聯絡勤務中心派遣警力,將人犯連同卷宗送到地方檢察署。
很多刑警偶有抱怨的,是派出所員警在卷宗及證物都送給偵查隊收案後,就沒他們的事了,後續只要等著收到刑警給他的移送書副本(沒收到還會催),就可以報獎勵金和嘉獎。但刑警卻必須接手後續的工作,包括毒品、尿液送檢驗,時程常常一個月起跳;收到正式檢驗報告後,要做公文附給地檢署,而檢驗完成的毒品,要送進地檢署的證物室。檢察官辦案的要求較為謹慎細膩,故偶爾會有檢察官的交辦事項,除非是涉及原本派出所承辦人才會知道的細節,不然也多由刑警查辦後回覆。
要是遇到重大特殊案件,某些資料當天無法備齊,事後查一查、補一補,光是公文往返就是一番功夫。想想,為了一件跟自己毫不相干、報不到獎金也沒有嘉獎,只因為「運氣太好」收了案,就必須跟在案件後面收拾殘局,你說悶不悶?
檢察官為什麼不直接找派出所承辦人?老實說我也很想知道答案。

三、功獎與獎勵金分配

上面所說的,偵查隊接收派出所員警所辦的案子,即使後續雜事一籮筐,仍分不到半點獎勵,因為獎勵是屬於查獲者的。
事實上獎勵全歸於查獲者也很合理,但刑警的收尾工作多又雜,難道沒有任何鼓勵嗎?幾乎沒有,彷彿這就是刑警生來的使命。
功獎失衡已經是警察體系長期以來的弊病。警政高層為了鼓勵制服員警「積極盤查」而設計了「線上立破」的獎勵:只要是勤務中查獲的現行犯,除了案件本身的獎勵之外,額外核予嘉獎一次。以酒駕為例,幾年前開始強力查緝酒駕時,線上查獲酒駕的嘉獎額度高達3支(現在已調降為2支),當時人民對於酒駕危險性與違法性的認知還不高,因此深夜時段只要在街上跑的,多半酒意濃厚,一個晚上下來抓個2至3件(甚至更多)酒駕再平常不過。
我再舉個例子,就能比較出一件酒駕3支嘉獎是多麽恐怖。通訊監察(監聽)查獲販賣毒品案,基本額度是9支。表面上是酒駕的三倍,但是聲請監聽的程序非常麻煩,必須由法院法官核准,而監聽蒐證更是以月為單位計算,好不容易等到良機收網,一件販賣毒品案件辦得有聲有色,派出所一個晚上抓三個就打平了。
因為酒駕很好辦,沒有爛尾且流程快。我幾年前還是制服員警時,當時派出所抓酒駕的風氣甚盛,巡邏兩個加值班一個,三個人很有默契地做好分配的工作,一件酒駕可以在30至40分鐘內完成,即使三個人各分嘉獎一支,也非常好賺。那幾年,「年嘉獎數」破300支的戰神到處都是,更有不少人靠著抓酒駕而升上巡佐(警員之上,配一線四星),雖說是合乎警界所訂定的制度與規範,但同時也引起不少人質疑其公平性,以及比例失衡的嚴重性。
在功獎部分,派出所能獲取嘉獎的管道比偵查隊多太多,這也是許多人不願意投入刑警體系的最大原因:嘉獎比刑警多、工作比刑警更沒壓力、下班就下班非責任制(詳如),除了一筆微薄的加給,刑警體系完全失去誘因,這年頭會投入刑警工作的,一者熱情充沛,二者不懂江湖險惡。
連我自己也會抱怨:「派出所一天到晚抓酒駕,嘉獎他在記,我們負責移送什麼好處都沒有,是做心酸的?」但這是制度面的問題,且非一朝一夕所形成的結構失衡,長期以來我相信有不少前輩曾經反應過,但或許聲量不夠大而被掩蓋或忽略了,以至於現在的刑警,表面上笑著收派出所送來的酒駕案,心裏那股「做白工」的不平衡,慢慢地消磨熱情。
功獎可以做什麼?簡而言之:功獎就是積分來源,而積分則影響升職與遷調的排名。如果差個幾分就能排進升職的前幾名,會有很多人搶破頭的。實務上可以看見一種人:突然間比以往更努力地辦案件爭取功績,那他大概就是快升了,在做最後的奮力一搏。
有時候派出所和偵查隊會共同偵辦案件,其實是美事一樁,卻容易因為辦案後的功獎與獎金的分配問題,打破好不容易在辦案過程中培養的互動關係。舉販賣毒品案的9支嘉獎來說:首功是記功一次(相當於3支嘉獎),首功是誰就是爭執點,其餘的6支嘉獎要報給誰、報幾支又是爭執點;後來核發的獎金更是必爭。
而爭執的依憑,跟上述第二點所說的「勞逸」脫不了關係。有人認為看誰抓到嫌犯的;有人認為監聽更辛苦;更有人認為要看案件最開始的線索是誰提供的。這些事情永遠不可能爭論出個所以然來,到最後就是各退一步,取一個雖不滿意但能接受的結果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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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就像開車的永遠罵騎機車的,騎機車的永遠罵開車的,職務不同、思考不同,看事情的角度就不同,俗話說:「換個位置就換個腦袋」確實是有道理的。就像我以前在派出所,也常常不理解「刑事伯」為何百般刁難;當我現在從事刑警工作,才知道我以前的眼光太淺薄。同時我承認,偶爾也會覺得派出所員警不太受教,無論講什麼都仍自作聰明、自作主張。
最根本的問題,就回到最開頭:互相對彼此的工作內容一知半解。彼此覺得對方的工作很爽,畢竟看不到對方辛苦與忙碌的時候。說到這裡,彷彿也沒有什麼結論,最後似乎也只能訴諸個人美德。制度的缺陷固然能透過慢慢修正而更臻完美,但終究無法滿足每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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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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