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關注現代女性生育議題的台劇,大家開始追了嗎?劇中的哪個角色,最能代表妳的想法呢?
無獨有偶,中國女星在美國尋求代孕後棄養的新聞,剛好也在最近被炒得沸沸揚揚。也讓「代孕」這個議題,重新擄獲大家的眼球。
究竟,這場子宮內的戰爭,法律能幫得上忙嗎?讓法科來試著幫你解答一下吧!
【未來媽媽】在演什麼
劇情大綱
本劇以三位女主角,各自在人生的不同階段,面臨的感情與生育問題為中心。描繪現代女性,在感情、事業、婚姻與生育問題中,所面臨的困難與挑戰。
- 高家妃(郭書瑤 飾)
本劇的好人好事代表,親和力十足的不孕諮詢師。
與學姊郭沁在社群平台上開設「未來媽媽」社團。提供準媽媽、想要當媽媽的女生們,交流資訊、分享心情的平台。對工作充滿熱情,一度因為擔心婚姻及生育影響職涯,而拒絕男友求婚。
婚育狀態:新婚、意外懷孕卻流產。
- 郭沁(劉品言 飾)
本劇金句製造機,又正又幹練的藥廠超級業務。
與高家妃共同管理「未來媽媽」社團。個性直爽明快,曾經認為只要努力,沒有她辦不到的事。但在感情屢受挫折後,選擇先凍卵,保留未來生育的機會。目前與劇中已婚的婦產科醫生,有一段似有若無的感情線。
婚育狀態:未婚、已凍卵。
- 孫立芳(張寗 飾)
本劇的好媳婦擔當,外表賢淑溫順,但內心應該超級堅強(或逞強)。
因為「未來媽媽」社團,與高家妃、郭沁認識,並成為好友。曾經是老公的秘書,最終嫁入豪門的她,希望透過滿足夫家期待,以及完成傳宗接代使命,來證明自己,卻忘記自己的身心也需要被照顧和關愛。雖然老公對她不錯,但夫家家族的生育壓力,常常讓她處於崩潰邊緣。
婚育狀態:已婚、積極備孕。
法科不負責任評分 (滿分10分)
- 整體評分:7.5 (有空可以看一下)
- 劇情評分:7 —>題材不錯但節奏稍慢,燃起追劇興趣時,就被其他支線打斷。
- 畫面評分:7 —>以日常生活場景為主,色調溫柔不刺眼。
- 演技評分:8 —>飾演兩位婆婆的周丹薇、楊麗音演技十分突出,薑是老的辣。
子宮內的戰爭,法律幫得上忙嗎?
與時間對抗的戰役
雖然在時間的面前,不分男女每個人都應該都是平等的,但同樣身為女性的筆者,有時也不禁感嘆,在時間的面前,女性是否在生育問題上,面臨比男性更嚴苛的檢驗標準呢?是否只要時間一到,我們的子宮就必須面對這場與時間對抗的戰爭?
在劇中,不管是意外流產的家妃、決定凍卵的郭沁,還是遍尋名醫想要懷孕的立芳。她們的身心都因為對於生育的選擇,遭受很大的挑戰。而法律在這件事情上,究竟是她們的神隊友,還是豬隊友呢?
以下,我們就結合中國女星代孕後棄養這個新聞,來討論一下「代孕」這個選項,在台灣是否能幫助更多有生育問題的女性,面對這場子宮內的戰爭。
代孕在台灣可行嗎?
答:目前不可行。
目前在台灣,對於無法生育的夫妻所能提供的協助,主要被規定在「人工生殖法」。大家比較熟知的人工授精、試管嬰兒等方式,就是被規定在這部法律裡面。
但是,人工生殖法目前沒有提到「代孕」(由代理孕母懷胎)這種方式;而且,當時在制定這部法律的時候,修法草案中就有特別把「代理孕母」這種方式,排除在這部法律之外(註1),所以不是粗心沒寫到,而是故意不規定的。
但你可能會想,法律雖然沒規定,但也沒有明文說不可以啊,所以應該還是OK吧?
答案還是不行,因為人工生殖法在解釋上,只適用在妻子「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這種狀況(註2)。也就是說,如果是子宮無法孕育胎兒,需要藉由代理孕母的子宮懷胎的情況,在本質上就不會是人工生殖法所規定的合法方式。按照人工生殖法第11、33條的規定,這樣的行為是會受到處罰的。
而且在實務上,主管機關確實有處罰過跨國網站,招攬台灣的不孕夫婦到外國找代理孕母的案例。
女星代孕棄養事件:代孕後,孩子的父母到底是誰的?
如果是按照人工生殖法的合法方式,所誕生的小孩,他們的父母是誰,已經直接被規定在人工生殖法裡。原則上,就是視為夫妻的婚生子女。
那麼,如果是目前不合法的「代孕」情況下,所誕生的小孩,他們的父母又是誰呢?
因為人工生殖法沒有規定,此時我們可以回歸民法來思考,按照民法親屬編的規定,小孩與生下他/她的母親,在法律上就是血親的關係。也就是說,代理孕母生下小孩後,原則上就會成為他們在法律上的母親(註3)。
此外,如果代理孕母是在還有婚姻關係的時候懷孕,那麼生下來的小孩,就可能會成為代理孕母丈夫的婚生子女。
後記
看完上面的說明,大家應該不難理解,為何在人工生殖法制定之後,一直不乏要求修法的聲浪。
目前的法規,確實無法照顧到許多在生理、心理上,無法承受生育過程的婦女,例如天生無子宮的婦女,就無法在台灣尋求合法的人工生殖。所以,筆者還是認為,應該修改「人工生殖法」,把「代理孕母」直接納入規範,這不僅可以保障不孕者、代理孕母的權益,也有助於確定小孩的身分關係。
=== 本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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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行政院版草案說明:「至於
以代理孕母方式之人工生殖,因涉及科學、倫理、法律、社會道德等層面之問題,經深入研議,爰參酌專家學者之意見,
將人工生殖法與代理孕母採脫鉤方式處理,在本法草案中,未對代理孕母之施術條件、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醫療機構之管理等相關事項加以規定」(
立法院公報第 95 卷第 59 期)
註2:人工生殖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註3:民法第 967 條:「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