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男子阿德發現妻子小美時常夜不歸宿,就連孩子都會半夜哭著找媽媽,事後調查才知道竟是因為妻子在外面討客兄,頓時綠光罩頂,氣得一狀告上法院。桃園地院審理後,判小美與小王要賠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阿德與小美2015年結婚,直到2019年間,年幼的孩子半夜突然來敲房門,哭著喊「要找媽媽」,阿德才發現妻子時常半夜溜出家門。經過調查,發現小美與男子小王(化名)早已發展成婚外情關係,阿德氣得一狀將小美、小王告上法院。小美對此則辯稱,丈夫的指控為無中生有,因為2人正在爭取子女的監護權,丈夫想要藉此影響法官的判斷。
小王則表示,與小美是普通朋友關係,沒有不正當交往的關係。不過,桃園地院法官勘驗錄影畫面,認為2人有親吻的舉動、關係逾越了普通男女之交往程度。法官衡量雙方的社會地位、學識及經濟情況後,判小美、小王須連帶賠償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怎樣算侵害配偶權?
本則新聞裡面,阿德並沒有取得妻子跟小王的性愛證據,只有親吻的照片作為證據,但有些人就會擔心這樣的證據會不會不構成侵害配偶權,其實這則案例也告訴你了,這樣的行為也算是侵害配偶權了,但侵害配偶權的實際定義是什麼?
基本上以法律上來說,讓對方沒有保持婚姻忠誠義務,那就會構成侵害配偶權,因此常見法院就會以「超越了普通男女之交往程度」作為侵害配偶權的標準,而這也會看我國的文化,像是擁抱、接吻、牽手都會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甚至互傳曖昧訊息也是一樣的。
外遇會影響監護權?
而以本則案例來說,小美抗辯說阿德是為了要爭小孩的監護權所以才偽造她外遇的證據,那這個時候問題來了,如果小美外遇證實,那她爭取小孩監護權一事可能會因此受影響嗎?也就是說,如果有外遇的情況那再爭取監護權的時候會有劣勢嗎?
其實還真的不一定,以我國爭取小孩監護權來說,其實最主要的核心概念就是要「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而會影響到子女的最佳利益的原因很多,通常來說經濟能力、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品行等等都會影響,而本案的外遇其實也是影響品行的其中一個原因,但也不代表完全受到影響,還是要綜合各項原因決定。
為什麼才賠10萬?
至於為什麼本案小美只要賠償10萬元就好呢?怎麼感覺有點少?其實以侵害配偶權的案子來說,侵害的嚴重程度是影響能賠償多少的主要原因,其他會影響的因素則有社經地位、影響程度、經濟能力等等的考量,而本件只賠10萬的主因就是因為"證明不夠充分"。
為什麼這樣說,雖然小美確實跟小王有外遇的情況產生,但也只有證據證明他們偷偷約會、接吻擁抱等等,而更進一步的肢體接觸並無法證明,也就無法說事實存在,因此才只能賠償少量金額,通常新聞上看到要賠數十萬的案子都會有雙方性行為的證據,因此若你也有這樣的困擾,其實可以直接諮詢我們,讓我們替你找到直接證據,讓賠償金額往上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