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新北市淡水警方傳出「男男激戰」案件!據爆料人指出,一名分駐所長與資深警員今年1月被所內的同事發現「眉來眼去」的曖昧,以及極度親密的肢體互動,甚至在外租房愛愛!淡水分局表示,接獲警員妻子報案提告,已依勤務不落實及不正常感情交往部分,分予2當事人申誡、記過及調職處分,並加強督導考核。
據知情人士透露,淡水28歲張姓分駐所長「掰彎」40歲郭姓人夫警員,「張姓所長為了取悅人夫,甚至會在車上為人夫『服務』,兩人熱戀期間甚至一天大戰好幾回,KY潤滑液時常要補貨,真的令人驚訝,因為所內這位資深郭姓警員是有婚姻的狀態,大家實在想不到會發生這段年齡相差一輪的『甲甲戀情』」!
警員的吳姓妻子發現丈夫不對勁,直覺他有事隱瞞,因此找了徵信社跟拍,後來跟徵信社於上個月底凌晨3點多,殺去張姓所長的租屋處抓姦!門一打開,徵信社立即拍照存證,而吳女看著半裸倒在床上的張姓所長,還有一臉驚恐的丈夫,她先傻眼後氣炸了。接著吳女拿照片等資料到淡水分局報案且堅決提告【和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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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吳女告和誘罪,指的是刑法第240條第2項之和誘配偶罪,又稱為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常見於人夫發現老婆跟小王跑了後憤而提告的法條,那麼新聞的吳女告得成嗎?
實務上認為「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之罪,必須其有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方克相當」。也就是說和誘配偶罪成立要有兩個要件「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加上「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缺一不可。如果是違反被誘人意願,譬如說新聞中的郭姓人夫警員如果是被強迫的,那麼會成立的是妨害自由而不是和誘配偶罪。
「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的概念,差不多要類似古代僕人賣身葬父,簽了賣身契給主人,主人和僕人因而具有從屬關係,主人說東,僕人不敢說西,一個口令一個動作(好像在當兵),才能構成,在現代社會是非常難發生的。
所以說如果配偶是因為跟老公老婆感情出了問題,自行離家出走,即使有小王或小三慫恿「我會照顧你」,也不算「置於小王或小三實力支配之下」,又或者只是出門幽會,之後會回家,例如新聞中的郭姓人夫警員,不能算有「脫離家庭的意思」,兩種情形,都不能算是成立和誘配偶罪。
在現代要成立和誘配偶罪,大概只有老公或老婆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非常聽話,沒有什麼自主意思和決定權,小三或小王說什麼,老公或老婆就做什麼,在這樣的情況下,小三或小王誘使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老公或老婆脫離家庭,才有可能構成和誘配偶罪。
其實原本和誘配偶罪,是基於古代社會男尊女卑,女子出嫁從夫,被視為男方家的財產或者附庸的觀念訂立的,目的在保護男方配偶權及家庭利益,然而現在社會中,配偶雙方地位平等,按照自己的意願組成家庭,沒有互相從屬關係,因此如果一方配偶離開家庭是依照自己意思,即使由因小三或小王行為所引發,很難認為此時還有需要透過刑法保護的配偶權及家庭利益存在,因此過去二、三十年以來台灣幾乎沒有和誘配偶罪的有罪判決,和誘配偶罪成了刑法邊緣人。
也許有朝一日,和誘配偶罪應該像通姦罪一樣除罪化,回歸民事的損害賠償,減少刑事司法無謂的告訴,你同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