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丈夫與小三過從甚密,是否侵害妻子的「配偶權」?

2021/12/28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判決背景事實:

陳姓女子指控洪姓女子於民國108年4月至6月間,經常深夜與陳姓女子丈夫洪姓男子通電話、於108年8月間與洪姓男子在外牽手而有婚外情,破壞陳洪二人間之夫妻家庭生活之圓滿幸福,洪姓女子故意不法侵害陳姓女子之「配偶權」,而要求洪姓女子賠償新台幣80萬元。一審時台北地方法院認為依照大法官解釋(通姦除罪化),憲法已經不再強調保障婚姻制度,判陳姓女子敗訴,也就是洪姓女子無需賠償陳姓女子。
參考資料:
  • 罕見 法官不承認獨占配偶權存在 判正宮拿不到半毛錢(新聞日期2021年12月27日)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990411

究竟「配偶權」是什麼?

婚姻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制度,配偶間應互守誠實,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因此配偶間有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的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因此,所謂「配偶權」,是指配偶間因婚姻關係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一方與第三人通姦,是共同侵害他方之配偶權。
一般來說,配偶權之範圍不以通姦為限,凡逾越婚姻誠實義務之行為,例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同宿一室、摟抱、親吻或其他等行為,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有違婚姻關係配偶間應負之誠實義務者,均屬配偶權之侵害。
參考資料: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7號
  • 民法第184條第1項:「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婚姻自由及通姦除罪化:釋字第748號、釋字第791號

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婚姻制度是攸關個人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肯認人民有自主決定「是否結婚」及「與何人結婚」之憲法第22條結婚自由,是重要的基本權,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性婚姻亦應受憲法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
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通姦罪導致的不利益顯然大於利益,違反狹義比例原則,因此認定通姦罪違憲。刑罰的使用應屬最後手段,謹守刑法謙抑性原則,儘管通姦罪對於婚外性行為具有一般預防作用,但通姦罪對於維繫婚姻關係或婚姻制度,幫助很有限,婚姻之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而不是刑罰。通姦罪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且通姦行為多發生於個人之私密空間內,不具公開性,而通姦罪的追訴過程,必然侵擾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讓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之領域,嚴重干預個人之隱私,反而可能會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因此,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通姦罪違反比例原則而應予除罪化。

本件一審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

一審判決法官否認「配偶權」的存在,因此判定陳姓女子敗訴,理由整理如下:
  1. 釋字第748號已經肯認婚姻自由的核心內涵。
  2. 釋字第791號解釋則以與個人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且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認為屬於個人自主決定權一環之性自主權,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可見憲法規範已由過往強調婚姻與家庭之制度性保障功能,變遷至重視以獨立個體為基礎之(性)自主決定權
  3. 配偶間為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因此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

其他觀點:第791號釋字後仍肯認「配偶權」存在

台中地院110年訴字第1636號民事判決在釋字第791號仍肯認「配偶權」存在:「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雖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相姦罪等規定違憲,然僅係認為以刑罰手段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等目的之手段適合性較低,得以實現之公益不大,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違比例原則之故,並非認定上述價值已不受法律之保障。......,倘若配偶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其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程度,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程度,亦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

小結:

釋字第791號後通姦罪已經走入歷史,本件台北地院一審判決認為釋憲後應著重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因而否認配偶權的概念;然而,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釋字第791號意旨不代表國家認為通姦行為可取,也非無法追訴,反而應是促使民眾以民事手段來追究責任,更進一步顯示國家仍重視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健全及人格自主的發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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