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違憲,我就能大膽通姦?!

2021/05/16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你有沒有看2020超夯韓劇「夫婦的世界」呢?
第三集女主找了律師準備提告丈夫外遇,律師便請她收集有力的證據:「像是內褲、保險套、床照或是性愛影片,在路上跟蹤對方也可以」。她想像著丈夫與小三親熱的畫面突然作嘔,作勢要離開。「您是真的想離婚嗎?」律師對女主的背影說到,「很多人看到自己的丈夫和別的女人親熱後就回不去了,便再也回不去從前了」。
究竟通姦罪為何被除罪化?難道除罪了就等於開放大家通姦?是有沒有這麼可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何為通姦罪?
為了以防讀者不清楚釋字是甚麼意思,我先解釋解釋:大法官是「憲法的守護神」,解釋法條有無違背憲法中的條文或是精神,就是他們的工作之一。2020/5/29日大法官認為通姦罪違憲,因此在他們宣布違憲的當下,這條罪就「已經」被除罪化了。
在開始討論之前,先介紹今天以下這兩位主角:刑法第239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但與小三/小王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小三/小王會受到一樣的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
若你沒有提告,法院不會介入處理此罪。你對共犯之一提出或撤銷告訴,會聯同第三者一起提告或撤告。但是呢~此規定在通姦罪中出現了例外,因此,若你對配偶撤告,小三/小王並不會聯同一起撤告。

#為何違憲?
當年全台瘋迷「犀利人妻」,被戲劇裡的小三氣得牙癢癢🤬「用通姦罪處罰小三,到底有甚麼錯?她們就是應該被處罰啊!」,這應該是很多人的想法,希望小三或是小王能夠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麼我們先從這條法律實際使用上的問題說起…

#法律也有性別歧視?!
統計資料上顯示,因通姦罪受罰的女性的比男性多,為什麼呢?這或許和中華文化有很大的關係。男人外遇「就只是犯了男人都會犯的錯」,相對的女人外遇就要「浸豬籠」。哪來的道理?
我們來仔細看看刑法239條的但書:「你對共犯之一提出或撤銷告訴,會聯同第三者一起提告或撤告。但是呢~此規定在通姦罪中出現了例外,因此,若你對配偶撤告,第三者並不會聯同一起撤告。」。讓我們試想一下,今天妻子告了丈夫,但因為家中經濟支柱是丈夫,而妻子只能選擇撤告,這樣下來,不就等於是正宮與小三的對決嗎?且多數女性的第三者是社會上的弱勢者,有些甚至被騙對方是單身而非有婦之夫。你看出端倪了嗎?這盤棋再怎麼下,女性都是輸家,而當初背叛家庭的丈夫則袖手旁觀。基於這點,大法官認為這條但書的規定,違反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難道當時立通姦罪的人,沒有設想到這條法律會違反憲法第七條嗎?」。法律只是一個工具,它使用在不同的文化環境,就有不同的結果。還記得刑法239條嗎?「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法條上是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未指出特定性別,但在實際操作上還是違反了平等權,這跟台灣對於女性或男性通姦的價值觀有關。
🤨法條是否保有中立性?是很難判斷出來的,就像今天的主角通姦罪。通姦罪中的性別差別待遇在於,它無法從字面上就能看出歧視,明明法條上是寫「有配偶者」,並非「有夫之婦」,但操作上仍造成對女性不利的結果,因此被稱為「間接歧視」。
為了辨識出法條裡有間接歧視,美國、德國和南非各有各的審核方法。先從美國說起:它們會判斷有無證據顯示,當時的立法者「可以」預測這條法律在未來執行上會對某族群產生不利;德國和南非則同樣使用「極為懸殊之規範效果」的機制,名詞太難懂沒關係,總之他們用嚴謹審核法律的機制,辨識法條裡有無間接歧視。另外,若這條法律適用起來明顯有長期、穩定,而非意外的結果,那麼也會構成間接差別待遇。就如同通姦罪,對女性的不利並非意外的結果,也已經是長期且穩定的現象,因此被認定為間接差別待遇。
不過,在所有的法條中找出有無間接歧視,就像是在一推紅豆裡找一顆綠豆一樣,總會有一顆漏掉。因此,通過嚴謹審查的法條仍然有可能存在歧視。相對的,大家對於這些通過審查的法條相對安心,反而較不易找到間接歧視的法條,因此有些法院放低了審查標準,避免「令人安心」的狀況發生。立法者真的好辛苦呀!看似平等的法律也會被風吹的東倒西歪,可見立法是個相當耗時耗心力的工程!
#婚姻裡還有性自主權?
「婚姻」兩字進到現代,在其定位與意義上已經有了改變。婚姻使性器具有排他性,只有你和你的配偶可以發生性行為。還記得嗎?台灣以前還留有秦朝「浸豬籠」的刑罰呢!只要有夫之婦偷腥就會被丟入海裡淹死。但,有了婚姻就沒了性自主權嗎?先來看看大法官怎麼說:大法官認為性自主權是被憲法第22條保障的。來認識一下憲法第22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今天我選擇要和誰發生性行為,並沒有危害社會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國家不會因為我選擇一夜情就被武統或是發生武漢肺炎。中華民國憲法中保障了人民很多的權力,諸如:言論自由、集會及結社自由、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等等,但其中沒有明列「性自主權」(這時就是大法官解釋的空間了)。不過大法官認為「其他自由及權利」裡包含了性自主權,因而成為違憲的其一原因。
#通姦罪保護了婚姻和家庭?
通姦罪立法的目的是「保護家庭生活或夫妻感情圓滿」。這點有甚麼問題呢?我們慢慢來了解:
通姦罪成立的條件,要證明配偶與他人「確實」有過性行為,生下孩子是一種證據,而另一種則非常殘忍。要抓到他們有過性行為,不是撿起保險套就可以解決,你需要更直接的證據──看到或錄到「性器抽插」的過程。我的天呀!這個條件真的能保護家庭圓滿嗎?
法律上是怎麼定義性交呢?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以性器/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那麼要怎麼抓到配偶與他人的性行為呢?若你是為了收集證據而偷錄,是可被法官接受的,但這麼做也有風險,可能纏上侵入民宅、妨害秘密等罪名,成本相對高許多,而且要收集到「正在性交」真的太困難,對於當事人來說一定也是非常痛苦的傷害。就算告成功了,夫妻或家庭還能回到以前幸福快樂的生活嗎?刑法和民法都有針對外遇做出配套措施,究竟採哪種方式對雙方、孩子的傷害能夠降到最低?請看下一節。
#該用民法還是刑法處罰?
先說說民法與刑法的差別:你欠別人錢而不還、領養小孩,這種私人的恩恩怨怨屬民法的守備範圍;你殺人放火、背叛國家就是刑法的守備範圍了。
「處罰狗男狗女,一定要用刑法嗎?」。婚姻是私人建立的關係,為什麼需要刑法來處裡家庭中的問題呢?這也等於刑法侵犯了隱私。吳陳鐶大法官則認為,通姦行為危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應該用刑法來處理。那麼我們就來討論,到底民法還是刑法,能達到最好的處罰效果:
通姦罪的規定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甚麼意思?「易科罰金」就是「若你被判坐牢,可以繳錢了事」。數學好的算一下,易科罰金做多一天三千元,若被判了六個月大約需繳五十萬元。若是用民法申請賠償呢?可申請離婚、精神賠償、侵害配偶權、離因損害…等,金額一定比通姦罪的易科罰金來的多,也可避免看見自己的配偶與他人通姦的行為👍
針對這個問題,謝銘洋大法官提到,當民法就能處理的事情,刑法也能處理時,會出現重複使用法律資源而浪費的問題:若以民法提告,在訴訟開始之前,你會需要付給法院一筆裁判費,法院才會開始審理你的案件。經過審理後,確認你的主張有理由,這筆錢就會由被告買單。但是!當刑法與民法同時運用時,就可以不用付裁判費,刑法直接carry民法耶!不用付錢就能讓法院做事,聽起來真恐怖,這絕對是在助長濫用法律資源的行為😂
好,若還有人堅持要用刑法處罰狗男狗女才能洩恨,那麼我再說一個刑法處理的缺點──你的孩子怎麼辦?自己的媽媽或是爸爸因為跟別人通姦而坐牢,若被親戚朋友知道了,孩子面子哪裡擺?刑法處理後,家庭真的有達到當初立法的目的「保護家庭生活或夫妻感情圓滿」嗎?直接破破爛爛好嗎~所以這條通姦罪有存在的必要嗎🤨

#結語
通姦罪的存在希望能夠嚇阻夫妻其中一方與第三者通姦,但實際操作上發現,文化環境影響了原本平等的刑罰,使女性多半成為受害者。無論是男是女,我們都有決定與誰發生性行為的權利,不應該用刑法來限制人民的性自主權。當夫妻之間以通姦罪這項罪名互相砍殺時,這個家庭還能圓滿嗎?當自己的爸爸或是媽媽因為通姦罪而坐牢,身為孩子的我,還有臉面對親戚、朋友?我們只有通姦罪可以重罰通姦的行為?難道沒有更好的做法?
謝銘祥大法官在意見書中說道,婚姻是社會重要的基石,但國家無法幫你維護家庭和婚姻的健康,通姦罪的存在便扭曲了兩者的本質。夫妻間的信任難道需要法律來規範嗎?讀者不妨冷靜下來思考一下這其中的利弊,真如新聞聳動的標題一樣,「通姦罪除罪化是鼓舞通姦」?希望這篇文章在你腦袋中騰出了思考的空間😘
不專業臺灣公民
不專業臺灣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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