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就是「合約」,借名登記的困難在於舉證房子到底是誰的,而依據台灣的法律,因為名義屋主在謄本上是所有權人,所以名義屋主並不需要證明自己的房子是哪裡來的,反而是要求名義屋主要還房子的一方,需負擔舉證證明雙方確實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的義務。
系爭房地登記於被告名下,故依法推定被告有所有權,原告若主張有借名登記關係,自應就兩造有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而且,這個舉證可不是隨便講講就可以,法院通常會希望要求原告提出確實與被告有借名登記約定的佐證(例如書面約定、往來對話、購屋金流、房子的使用情形)等,而這個佐證要求的門檻還蠻高的,白話來說,如果只有片段或間接的證據,很可能是無法說服法院的。
所以,我們都會建議當事人,若是要與他人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一定要有書面約定,明白記載雙方的法律關係,這一張紙未來在發生問題的時候,可是會大大減低訴訟中的不確定性和舉證的難度。只是,目前依我的觀察,願意在事前就做相關書面的約定的人不算多數,我經手過的借名登記合約中,以從事不動產投資團隊最有概念,可能是因為彼此並沒有特殊的身份親屬關係,反而能把關係談得很清楚。但親屬間的借名登記關係,仍然還是有很多人因為情面或面子,不願意去做約定。所以這樣的紛爭,在可預見的未來,應該還是會很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