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做到,歐盟對於人工智慧的立法(下)

2021/05/11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前言


上一篇文章中,我們介紹到了歐盟對於人中智慧運用中關於「高風險」的分類,有「重要基礎設施(如交通),可能使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脅」;「教育或職業培訓,可能決定某人的受教育機會(如考試評分)」;「產品的安全零件(如AI在機器人輔助手術中的應用)」;「就業、員工管理和自雇管道(如徵才使用的履歷分類軟體)」等類型,本文將接著將高風險類型介紹完畢。

五、基本的私人和公共服務(如信用評分剝奪了公民取得貸款的機會)


提供民眾基礎的融資需求及接近公共服務,是維持人民生活基礎的一環,在審查上,應避免由人工智慧主導實質審查,過度以符合資格為審查重點(不符合資格的人,亦有可能其需求強烈),人工智慧僅居於輔助的角色,讓真正有需求且符合資格的人民受有服務的機會。


六、可能干涉人們基本權利的執法(如評斷證據可靠性的系統)


在憲法中對於人民的基本權利多設有其保障的措施,而在國家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時,亦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並有後續的審查機關,作為避免過度侵權的底線。在公務機關的執法上,應避免以人工智慧作為評斷證據的唯一依據,公務機關必須保有其自主判斷及決定的餘地,以維持其人類主體性的地位。


七、移民、庇護和邊境控制管理(如核實旅行文件真實性的系統)


為了維護國家領域的完整與安全,國家對於邊境所採取的管制措施並非一致,且對於移民等相關業務的管理方法亦有不同。但相同的是,如每當出境或入境時,海關人員或邊境管理人員皆會進行實質的身分查驗,以避免單以系統檢測所可能產生的誤判。而人工智慧在此領域的運用,仍為輔助角色,而非能介入其決定的作成。


八、利用AI於司法和民主程序


在司法的系統中,關於審判的主體是以法官為核心,強調以人類依據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以正常邏輯推理及價值判斷,理性地做出合法且合理的裁判。此為人類所專屬,法律的體系不同於數學計算,並非套用一定公式就可以得出必然且絕對的答案,對於事實的合理認定、法律靈活的運用及法律價值的實現,是人工智慧所無法取代的價值。人工智慧的運用僅得在於查找及分析資料所用,或者部分機械式的簡單程序,擔任輔助的角色。
而民主的程序中,強調人民自主意識的展現,多數意見作為社會主流,並非已是與非作為民主程序中必要的條件。對於選舉中運用人工智慧判斷人民喜好及厭惡的事物,並投其所好,將產生選舉結果並非代表人民真正意志的災難。例如向英國脫歐、美國總統選舉等,人民被引導到政客所想見的方向,進而作出非自主意識所決定,民主程序及制度將被架空而岌岌可危。資本家藉由操控人工智慧,獲得政治利益應需要避免,將人民意志回歸人民,展現真正的思辨民主。

高風險人工智慧上市前的管控


如上述所說的高風險的人工智慧,在系統上市前,必須受到嚴格的管控約束,而其管控的重要指標諸如,充分的風險評估和緩解系統;為系統提供高品質的資料集,以儘量減少風險和歧視性的結果;對活動進行記錄,以確保可追溯結果;提供關於系統及其目的的所有必要資訊,以便監管單位評估其合規性;向使用者提供充分且清晰的資訊;適當的人力監督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減少風險;高度的穩健性、安全性和準確性等項目,以確保在上市後人工智慧的輔助角色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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