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可以保障人們及企業安全和基本權利。而對於人工智慧的實行、創新等作出規範,在人們可以信任的狀態下運用人工智慧在各領域。
其中「不可接受的風險」(Unacceptable risk)是將其對於人們安全、生計與基本權利等具有顯而易見的威脅的人工智慧系統,是不被允許且被禁止運用的。
例如像是可操控人類行為且規避使用者自由意志的人工智慧(歐盟所舉的例子是,使用語音輔助的玩具及鼓勵未成年人的危險行為),目前這樣的例子不多,但只要是非以人本概念或以人類為工具的人工智慧就不允許其運用。
另外像中國現正實行「社會評分(social scoring)」的系統也是被禁止的,此舉嚴重侵害人權,尤其是在人身、居住遷徙、行動、隱私等自由的基本權利。對此,中國尚未對該立法表示意見,可能覺得管制不到中國,而中國對於人權上的迫害也從未採納過民主國家的任何意見。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先閱讀原文資料,下次我們將繼續來介紹關於人工智慧「高風險」(High-risk)的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