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15萬劑莫德納疫苗於28下午抵達台灣,但萊劑醫師蘇偉碩聲稱這些疫苗都沒有藥證。(圖片來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萊劑醫師蘇偉碩近日表示:「AZ和莫德納疫苗都沒有藥證」,讓許多民眾嚇一大跳。不得不說,蘇偉碩只是在玩文字遊戲,愚弄了很多老百姓,若他說得對,不只是AZ、莫德納疫苗沒「藥證」,甚至所有藥品都沒有,就連載運疫苗的機師都可能被判無期徒刑!那麼...到底玄機在哪裡?且讓本文為您一一剖析。
整部《藥事法》竟然沒有「藥證」一詞
首先,輸入疫苗乃至於所有藥品、醫材,都規定在《藥事法》。這部法律涉及醫務管理及法律,蘇偉碩作為精神科醫師,對「藥理」或許有一點概念,但對《藥事法》恐怕只是一知半解。
總的來說,《藥事法》是一部法律,儘管揉合醫藥管理,但從法學的角度來切入理解,就足以避免概念混淆、避免各種誤解。
以法論法,翻開整部《藥事法》,總數106條法律,其實完全沒有「藥證」這個名詞,因為「藥證」就只是個通俗用語或泛稱,完全不是正式的法規用語。
但若像蘇偉碩那樣,只是從這種粗淺的文義來看,當然不只AZ、莫德納疫苗沒「藥證」,甚至所有藥品及醫療器材都沒有「藥證」,因為法律上壓根沒有「藥證」一詞!但這種詮釋顯然大有問題,所以到底什麼是「藥證」呢?
蘇偉碩聲稱:AZ疫苗與莫德納疫苗都沒有取得藥證。(圖片來源:翻攝新頭殼)
「藥證」只是泛稱,本質是政府的「同意」意思表示
按照《藥事法》的精神,藥品涉及人民健康,偽藥、禁藥害人匪淺,因此凡是藥品輸入國內,都必須經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這從《藥事法》第22條規定:「本法所稱禁藥,係指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以及《藥事法》第82條規定:「輸入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可窺一二。
至於疫苗,按照《藥事法》第74條,屬於「生物藥品」,欲輸入國內,當然也需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否則就是擅自輸入疫苗就是輸入禁藥,違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那麼「藥證」到底是什麼呢?其實,疫苗作為藥品的一種,凡輸入都要經過申請並獲得政府的同意,而政府所做出的「同意」意思表示,其實就是俗稱的「藥證」。
若疫苗沒有藥證,凡是參與輸入的人,像是華航機師,都犯了「輸入禁藥罪」,最嚴重可處無期徒刑。(圖片來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藥證」有兩種:一般藥證與緊急藥證
按照申請情況及條件的不同,藥證有「一般藥證」及「緊急藥證」兩種。
所謂「一般藥證」,是在一般情況下, 按照《藥事法》第39、40條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若獲得同意,該同意的意思表示就是「一般藥證」,但因「藥證」不是法律用語,所以一般藥證在《藥事法》裡的正式詞彙叫做「藥品許可證」及「醫療器材許可證」。
至於「緊急藥證」,則是在緊急情況下, 按照《藥事法》第48-2條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若獲得同意,該同意的意思表示就是「緊急藥證」,但同樣因「藥證」不是法律用語,所以緊急藥證在《藥事法》裡的正式詞彙叫做「專案核准」。
若以英文來說,則是EUA(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因此也有人把緊急藥證稱作緊急授權。
蘇偉碩在搞文字遊戲、愚弄百姓
從以上依法論法,凡是提出申請獲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那個「同意」就是藥證,因此不管是一般情況還是緊急情況,只要獲得政府同意都叫做取得藥證。此時明眼人都知道,蘇偉碩在玩的遊戲,就是咬定AZ疫苗與莫德納疫苗在緊急情況下所獲得的政府同意,在文字上不是「藥證」這兩個字,所以就說沒有藥證。
另外,有人還去食藥署網站查「一般藥證」,以為查不到就是沒有。但問題是,一般藥證因為是經過完整程序所申請,可獲得較長的時效,而且大多數藥品多是在一般情況下去申請,因此政府才會特別為這些成千上萬的「一般藥證」來架設網站,方便民眾查閱。
至於臨時性的、短暫性的「緊急藥證」,政府認為沒必要花費人民預算像「一般藥證」那樣架設特定的網站來公告,所以你上「一般藥證」網站當然查不到。事實上,因應疫情,政府去年5月曾專案核准31件醫療器材,食藥署當時表示,
民眾如要查詢專案核准相關情形,可至食藥署官網最新消息區查詢,而不是去一般藥證的網站查詢。
因此,查不到絕對不代表沒有藥證,只要循《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就能見到政府發給AZ疫苗以及莫德納疫苗的同意公文,而那個同意公文就是蘇偉碩在嚷嚷的「藥證」。
若蘇偉碩說的是對的,疫苗都未取得藥證,那麼所有輸入疫苗相關者,如照片中的搬運工,都犯了「輸入禁藥罪」。(圖片來源:圖片來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蘇偉碩若正確,載運疫苗的機師恐被判無期徒刑
許多民眾都被蘇偉碩給混淆了,還真的以為AZ疫苗及莫德納疫苗沒有藥證,若真是如此,就代表這兩種疫苗是未經政府同意而輸入國內。
那麼按照《藥事法》第22、82條規定,那些擅自把「沒有藥證的疫苗」輸入國內的人,包含藥商、飛機機師、冷鍊人員、貨運司機、衛福部官員、食藥署公務員等,都是在做「走私禁藥」的事,通通都該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若不幸有民眾施打後因副作用死亡,上述人員甚至要被判處無期徒刑。
可想而知,這是多麼荒謬的結論。
同時,按照蘇偉碩的邏輯,沒錯,確實AZ疫苗及莫德納疫苗沒有獲得「藥證」,因為他們的藥證不是叫做「藥證」這2字,而是叫做「專案核准」,但是,這就如同其他所有藥物的藥證也不叫做「藥證」,而是叫「藥品許可證」,以此邏輯推演,難道所有藥品、醫材、疫苗通通都沒有藥證嗎?也通通都不用政府同意嗎?這同樣也是非常荒謬的結論。
只有傻到相信蘇偉碩的人,才會接受這些離經叛道的說法。